高俅这段时间应该是公务比较繁忙,只派了老都管去高衙内那探病,自己没去。
老都管探视高衙内。此时陆谦和富安已经和林冲对立,害林冲以自保的心更甚于高衙内,于是和老都管私下强调得十分绝对,并声称自己有解决方案。
高俅晚上才有时间听老都管探病结果,才知道所发生的事情。老都管先只说了已发生的事情,即高衙内初次见面的事和富安陆谦的设计行为。高俅衡量:“因为他浑家,怎地害他”是于理不当;“为惜林冲一个人时,须送了我孩儿性命”是断子绝孙。二者对比,虽然是在问“怎生是好”,但从这个表述对比上高俅已明显有了结论。
老都管看到高俅有想法倾向之后才开口,并且只说:“陆虞候和富安有计较”。这是尽量不给自身惹事,不往里卷入的行为方式。随后高俅向陆谦、富安问计,决定转天就执行。
在老都管提已发生事情的时候,文中是“陆虞候设的计”,与前文不对应,有可能有流传错误问题。当然,陆谦引开了林冲也可以算设计。按字面要解释的话就是老都管为求简化,主动把事情归在陆谦头上。这可能是因为陆谦有正式职务、而富安只是帮闲,高俅可能只知道陆谦,而对富安毫无印象。
过了这段时间,没有新情况发生,林冲已把高衙内的事情从心上放下。林冲和鲁智深走在阅武坊巷口,在一个对大家都算合理的地点,遇到一个穿着很符合行为需要的卖刀人。
林冲在东京是有一定知名度的,这让卖刀人跟着林冲不断念叨也有了合理性。看了刀,快速议价后,叫卖二千贯(折算约百万)的刀林冲以半价买下。林冲问刀的来历,卖刀人的说法和问及祖先时的“若说时,辱没杀人”都非常合理,与后面杨志的情况都极其相似。林冲人善,体谅卖刀人的羞处,就此结账。
林冲很喜欢这把刀。这把刀本身很好,是武官的好工具;此外它也可以是给林冲增加和领导共同语言、增加私下接触机会的道具。无论从长期自身需求,还是当下和高俅找沟通机会的需要,这对林冲本来该是个好东西。
再转天,早上九点来钟,两个承局来喊林冲。“太尉钧旨,道你买一口好刀,就叫你将去比看。太尉在府里专等”。林冲只觉得“又是甚么多口的报知了”——多半以前发生过“多口的报知了”的同性质事件。由于前段时间高俅应该业务繁忙(孩子生病都不能自己去看,还得晚上听结果),这看起来是高衙内事件之后林冲和高俅的第一次独立接触,还是私下性质的接触。在林冲的眼里,这是拉近和领导关系,甚至还可以是沟通过往事件、提醒高俅约束高衙内的机会。
刚出门,林冲跟上两个承局,立刻就意识到不对:“我在府中不认的你”——高俅府上的人大部分我都认识。两人说自己是新来的。有点巧合,也算正常。进到厅前,林冲自觉停了脚;两人说“在里面后堂内坐地”。这也很合理。林冲过了屏风;又停了脚。两人表示后堂不是这个后堂,还得往后,喊你进去。于是带林冲一直到府内一个以前没到过的地方。
一盏茶时间,没有响动,恐怕是暗里有人看着,等林冲进堂。林冲产生怀疑,开始采集信息,探头一见到匾额,并未进去,马上回身,就被高俅堵在白虎节堂口(看文中不能肯定是在白虎节堂内外)。高俅知道林冲不是刺杀他的,因此可以给林冲扣上刺杀的帽子;林冲无法拥有对证。高俅没有私设公堂,走的是官方程序“解去开封府”,但此时已凌驾于开封府尹之上“分付滕府尹好生推问勘理”。
林冲辩解了两句,高俅在“就把宝刀封了去”中透露出了信息——此时刀未拔出,高俅如何知道并承认是宝刀?既然说是宝刀,怎么刺杀高俅还非得用把配得上身份的珍品不成?于是林冲明白过来争辩毫无意义,只能和开封府尹去陈述事情、求取公正。此局虽然产生效果,但高俅行为举动全程落在“左右排列军校”眼里,其实客观来说是有踪迹可寻、有翻车风险的。
这轮事情应对,林冲确实没了办法。能否扣住一个承局,保留证据?林冲的已知信息是高俅喊人来叫自己,那就算林冲扣上一个承局不让离开,一是这个承局可以借口说另一人久去不回,自己去看看情况再给林冲个通报,从而走掉;二是这个承局往堂里走,林冲跟还是不跟?如果跟了,一起被抓住时,承局可以翻供,说是林冲持刀胁迫于他。高俅本来是为冤枉林冲而来,自然由着承局说。至于对质,如果高俅能让底下人和林冲对质,那么“左右排列军校”随便捉上几个,也没有什么区别?总不会需要高俅自己一人见证、单人押林冲去对质吧?
但在这里,林冲发现过三次巧合,其实是应当加强警惕的。承局未曾见过、厅前堂里两次停脚,林冲的下意识反应其实已很敏感,只是依然不够绝对冷静。但其实难怪。高衙内生病的信息林冲无法获取;以林冲的正常信息获取范围,要推导出此前赏识他、快要升他官的高俅今天刚刚有空,就突然要翻脸对他下手,实在没有可能。就算有高衙内身边帮闲给林冲报信说高衙内生病,按正常逻辑也没法推到高俅立刻亲自下场做局陷害的地步。可惜不论主观或客观分析,哪个事件发生的概率应该如何,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遇到了是什么情况,就是什么情况,当事实发生时,无论它多不可能,自己是撞到了什么小概率事件,那也已经是冷冰冰的事实。
在开封府,林冲选择了极为客观的陈述态度,冷眼看得事实清楚,并承认“是把陆虞候家打了一场。两次虽不成奸,皆有人证”,没有扭曲事实,相信公法、秉持道义。
我曾想过,如果林冲选择故意翻供,进而争取得到对质辩解的机会,是否可能得到更好的出路?例如陈述自身未到白虎节堂,仅在太尉府堂中,是太尉栽赃冤枉;这样是否能得到来人对质?如果说当时的痕迹勘查能勘查出脚印,那应当能勘查出脚印边上还有两人入堂而去;如果说勘查不出脚印,那仅有太尉府人证的情况下,能否给林冲定罪,毕竟林冲可以问证人,既然你看见我在堂内,为何不来制止,而要观望;那只能说成是高俅带人刚回,撞见林冲带刀在堂前;这种情况下,林冲是否能找到路人证据,证明自己入府之前有两人带领?我也不清楚以当时法度,这算孤证还是算证据充足。而这种状况下,林冲经过抵赖后得到的所判结果和“腰悬利刃,误入节堂,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会是哪个高、哪个低。
而此时林冲算是一直顺风顺水的武官二代,还未充分体验世间的不公,应算是从自身道义出发、选择诚恳陈述,没有偷奸耍滑,期待司法公正。“府尹听了林冲口词,且叫与了回文”,并没有当堂决断,给自己留出采集更多信息、分析和思虑的空间。
案件事实应该不算完全没有踪迹可循,只是原告一方实在惹不起,府尹和孙定都不去想从太尉府下人处拿问事实、获取证据的可能性。此时事实对府尹来说其实可以算是非常清楚,要是揭开、选择正常勘查,则明确是和高俅作对;不勘查,则是选择冤枉林冲。孙定虽然点了承局抓不住,但如果仅论法理勘查,高太尉身边的人员客观上肯定见证了异常过程;如果真想还林冲正义,抓这些人多半是可以解决问题的。但是,这个决策将相当于让开封府和官家面前的红人高俅翻脸,开封府并没这个决心和意愿。
于是在得罪高俅和冤屈林冲之间,开封府选择了冤屈林冲。孙定固然挽救了林冲,但也只是在冤屈的程度上尽量减轻了点。孔目孙定以“南衙开封府不是朝廷的,是高太尉家的”几句话装傻刺激府尹的权力欲望,关键更在于拿出了“着他招认做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这一照顾高俅面子、事实上解决了高俅问题而依然冤枉林冲,只是不直接由开封府致林冲于死地的方案。即便如此,也是“滕府尹也知这件事了,自去高太尉面前再三禀说林冲口词”,才让“高俅情知理短,又碍府尹,只得准了”。此时的高俅已然权势熏天,但也还未能充分随心所欲。开封府面上似乎做了好人(事实上也确已难能可贵),实则结果上依然选择成为了高俅帮凶,公府私用,上一个时代“府尹把高俅断了二十脊杖,迭配出界发放”也许存在过的司法公正已无从实现。
此外,“就此日”这个用语也有隐藏信息的嫌疑。因流传遗失问题,我不能肯定全书中是否仅有林冲这一例不在牢里蹲上两个月,而是急着赶走的判例(按时间推算,杨志也没蹲足两个月牢,但文字上又写蹲了两月)。这个判法很可能是不合当时一般规矩的,有高俅急着把林冲赶走,于是府尹破坏法度、替高俅抓紧扫除障碍的含义在内。
此外,这个过程,前后文如果时间要对得上,“前月二十八日”需要理解作上上个月,而不是“前一个月”,即后面的这些事情发生在五月间。从鲁智深演武是三月二十八日起算,到高衙内病重(老都管说是前月二十八日,距今一月有余)应当已经进了五月。老都管说高衙内病重后,高俅用两天时间害了林冲。林冲到开封府陈词也说是前月二十八日,时间只能是在五月里;如果理解作四月,则三十日卡不住。此后“就此日府尹回来升厅,叫林冲除了长枷”后,林冲上沧州去,则是“六月天气,炎暑正热”。这样反过来推算府尹“再三禀说”了几天时间,才算比较合理。如果前月指上个月,即事件发生在四月,则府尹要和高俅禀一个多月,这个不太至于。而高俅话里“有人对我说,你两三日前拿刀在府前伺候”,如果指的是林冲打破陆虞侯家并守三天事件,则高衙内病的发展就三两天时间,其速度也未免太快了些。这些地方最初版本可能有着严密的时间逻辑,并在时间逻辑下隐藏着信息,现在的模样有可能是流传过程中传播者并不理解缘由、自以为是解释修改而出现的问题。
至此,白虎节堂一事,高俅以一己之私妨害宋朝公务,既失私刀(宝刀)又失公刀(林冲),直至全事结束也依然一无所得、空害国家资产、空损国家力量;开封府尹虽已算作周旋,但实际则屈从高俅势力之下、为虎作伥,再无司法公正。王进迷失、高俅势力扩张。朝廷法制执行与民间道义认知之间的分离已见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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