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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第1页)

”有趣的是,不只一位调查对象使用过“触电”一词,由此可以证明这种相认方法之普遍适用。许多互不相识的同性恋者就用这种方法接上头,然后大多会去其中一人的住处,因为到旅馆开房间不是一般人常常负担得起的,而且也并不绝对安全(不可能做到完全匿名)。

同性恋者在社会上交往时,大多不愿告诉别人自己的真名。每个人打过交道的数十个甚至成百个人中,大多数互相并不知道真名、地址和工作单位。有些只发生过一两次关系的人隔些日子再见时甚至完全不记得曾和对方打过交道。这一方面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由次属群体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只有极少数互相愿意长期深入交往,又对对方绝对信赖的人才互相交换真实的姓名和地址。例如一位自称与数百人有过交往的同性恋者说:“有人说我是公安局的、安全部的、卖水果的、二道贩子、铁路上的、饭店加工间的,我就让对方相信我是干这个的。对不打算深交的人我就说假话,有的一看就喜欢他的就说真话。”

同性恋者将结识这种萍水相逢的伴侣叫做“挂客”。这一点已被警方掌握,并用来鉴别同性恋者。办法是把捕获的双方带开,令其说出对方的姓名与工作单位。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三位有过这种经历。如碰巧对对方熟识,能说出姓名地址,警方就不深究,因为没有证据将他们与非同性恋伴侣严格区分开来。

互相攀谈无疑是“社会上的”同性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位被调查的同性恋者说过这样一段话:“出去玩不见得是为了找性伴侣,有时就为散散心。在烦恼时,一聊天一开玩笑,什么苦恼都没有了。有一阵我天天去,这些朋友在一起也得到不少东西,互相聊天有道理的话也不少。知识、社交方面学到不少东西。”另一同性恋者说:“有一天我在北京饭店跳舞,后来觉得跳舞没意思,想认识些朋友,出去逛逛。那天天气特好,不冷不热,我化了点淡妆,从

街骑车向北,没有

他过来了,长得不算好看。一般人装束。他问:你是不是叫小啊?头三四年就听说你了,你看我好吗?我回答说,你不错啊。。”

除了这种个人与个人的接触,在同性恋活动地点也有集体行为,比如和谁做爱的意思。我往马路上一站,好多人围着我转

年夏天,在靠近紫禁城的一个集会场所,众多同性恋者集合起来评选了北京同性恋的“十大明星”、“四大淫妇”、“五大童子军”等,选举的方式是根据提名后所得到的呼声大小,选出之后又把名字(绰号)写上红墙。这次聚会甚至惊动了外国记者,写出了一篇报道(遗憾的是我们没有查到原文)。

在集体行为的背景下,容易产生非理性的个人极端行为,如以下事例“:小

做了一件旗袍。有人问:你敢不敢穿着上

处去,他说敢。结果他穿着旗袍、高跟鞋,还有人挎着,一块儿去了。。。那天正好碰上大抄,他叫人逮住了。”小

的行为有几分出于易装癖倾向,几分出于集体行为气氛的感染。提供上述情况的调查对象认为,小

是“起哄”去的。

尽管此类“社会上的”同性恋集体行为为一些社会地位较高的同性恋者所不齿,但在较低的层次却很被看重。有人为了给自己“拔份儿”、“扬名儿”,不惜做出过激举动。例如,

区一个同性恋者,招了

个人,挨个为他们口淫。出现这种极端行为的原因是他气不愤所谓同性恋“十大明星”的名气,要干这件事给自己扬名。有些同性恋者是从“社会上”“学习”同性恋行为的。我们的一位调查对象谈到一对同性恋同居者时说;“这俩人嘴紧,做爱的方式不外传。一般人都说出自己的做爱方式,别人还可以指点指点。”看来同性恋在“社会上”的活动还有“学习”和交流信息的功能。

上述同性恋的次属群体行为之所以为一些社会地位较高的人视为畏途,还因为它有危险性。危险主要来自警方。

警方目前对同性恋的一般做法是拘留审问,存档后教育释放。过去不通知单位,现在有的通知单位。社会地位较低的同性恋者似乎不太害怕通知单位。例如一因盗窃罪判过刑的同性恋者说,“通知单位单位也会为你保密,这事怎么说呀,不是偷也不是摸。说有同性恋行为又没抓住把柄,单位也没法说什么。”

那些社会地位较高的同性恋者则比较害怕。一位同性恋者告诉我们,他的一个“恋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单位。他是军人、医生,又是党员,非常害怕通知单位,于是这位同性恋者想办法托人将材料销毁了。

同性恋行为如不涉及未成年者,无人告诉,则很少导致法律制裁。以下是一个受到法律制裁的事例:有一成年同性恋者同一个

岁(一说

岁)男孩发生肛交行为,不慎被男孩家长发现,告到法庭,尽管那男孩上庭承认自己是自愿的,那成人仍被判处

年徒刑(鸡奸罪)。这大概是对同性恋最重的法律处罚了,较轻者有劳教和

天拘留。

据调查,“社会上的”同性恋行为有时与金钱有关。有几位调查对象提到小

(十大明星之一)借同性恋关系向人要钱。但另一位调查对象说起同一件事时则说,小

要钱只是为了要对方表示真心,后来又把钱退了回去。后者是小

的朋友,两种说法的真伪尚难以判断。还有一些岁数大的人愿出钱“养活”同性恋少年。一个被调查的同性恋者说:“有个二道贩子找到小

陪着他,给钱,给衣服。这是享受心理,摆阔呗。”小

,什么也不干,就让小

也遇到过类似情况,他说:“我遇见一个日本人,说出十万日元,什么都不要求,只要求陪一星期。我说陪一天试试。跟着他出了一个饭店又进另一个饭店,拿我炫耀。晚上还分房睡,也不做爱,我觉得很没意思。”因为小

在北京同性恋圈子里很有名气,这位日本人要他陪他有点人前显贵的意思。这位小

曾说:“我跟他说,同性恋是一种感情,你不理解。就这样和他分手了,也没要他的钱。”

以上所述为“社会上的”同性恋行为中较极端的例子。在这个层次上,有不少感情以外的因素在起作用。述及这些事实是要指出同性恋群体生活的边际所在,勾画出一个全貌。男性同性恋行为的主要内容当然还是围绕着两个男子之间的感情进

行的,即所谓首属群体行为。以下各节将围绕这一主要内容展开。

入道方式与形成原因

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人已有三十年的同性恋史,也有人才“人道”不久,有人一开始就是从“社会上”学得同性恋的,也有人属于无师自通,然后走向社会。然而,有一点却空前一致

他们的同性恋经历均始于性朦胧时期。

举一个无师自通的例子。被调查的一个同性恋者说:“中学时我是性盲,有一点性欲。十六七岁时,男女同学间不讲话。一个男同学是我的好朋友。有时住在他家,同时就有了这种欲望。没有感觉性别间的区别,但是有性方面的好奇心和朦胧的感觉。。(做完后)觉得妙不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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