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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更有效的措施
当我们对房地产行业有了以上的了解之后,就应当明白这样的一个道理——仅仅是反思与批判,对解决现实问题的意义并不大,更对房地产行业还原民生本质,实现房价的理性回归无所裨益。
因此,无论是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也好,还是提高民众生活品质也罢,最应当为我们所关注的,应该是寻求一条切实可行的出路。
事实上,为了为中国的高昂房价寻找解决方案,许多学者已经针对我们所提出的三大因素,进行过极大程度的努力。
针对问题产程的根源,的确有许多措施,比现时采取的短期性政策更为有效。
首先,在许多金融学者看来,快速调节汇率,是解决流动性过剩的最直接手段。当汇率被调节到一个适当的比例时,平衡进出口贸易就不再是难乎其难的事情,一直居高不下的贸易顺差,也就会得到解决,当政府不必从出口企业手中购买大额外汇的时候,也就意味着货币投放量将会被降低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其对房地产市场中汹涌流动的资金,无疑会起到釜底抽薪的功效。
其次,放开产业投资空间,同样能够缓解流动性过剩的问题。
当国家放松对大型投资方向的垄断和控制时,无疑代表着为中国民间资本找到了一条全新的出路,比如说,打造一个全国性的通信网络、或者是建立一个大面积的私营航空网络,无疑会将巨额资金从楼市中引导出来,一下子减少几千亿的流动性资本,同时还会起到促进产业良性竞争的作用。
再次,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就意味着在空间上放开了资金的扩张领域。
当国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给予优化的时候,无疑可以让产业投资的空间广阔度提高,同时也令投资者的回报率得到提升,对于可投资渠道的狭窄现象,意味着巨大的改善。
最后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现行的分税制与政绩考核标准进行修改。当这一点实施开来的时候,也就意味着将房地产市场结构的弊端彻底摧毁。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那样,在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的财权大为减少,而事权却反而增加,这就代表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变得明显不对称,呈现出一种“小马拉大车”的态势。由于受制于利益因素,使得地方政府绝不愿意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绝不愿意放弃手中的既得利益。因此,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使财权向地方财政倾斜,或是由中央政府承担一部分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改革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才能让地方政府在财权得到保障的同时,认真地落实中央的调控措施。
除此之外,只有对现行的政绩考核标准进行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对于房地产业的保护心态。
我们知道,在初步满足了温饱,得尝利益果实之后,中国民众很快便接受了一套全新的价值观念,这就是以金钱为核心利益的概念,社会基础也很快地从意识形态转移到了财富。而在这个转变过程之中,政府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其中,对于国民经济影响最大的,大概要算是各地政府的“GDP”主义。
在中国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中,对于GDP的重视已经超过了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即使在对官员进行考核的时候,也将GDP作为衡量政绩的硬性标准。于是,许多地方官员为了获得更高的GDP增速,便十分热衷于将地价、房价推往极不理性的高度,以此来提升其所辖区域内基础建设的动力与能力。
然而,在真正的经济学中,GDP只是一个衡量经济活动的指标而已,GDP增长速度快、增幅高的国家,其民众幸福指数未必高,反之,GDP增速慢、甚至出现负增长的国家,其民众幸福指数未必就低。而当地方政府单一重视GDP,甚至在经济活动中极度热衷于“GDP”主义的时候,无疑相当于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
以上各种措施中的任何一条,都拥有着更长远的考虑,也拥有着更理想的效果,然而正如我们在上一章末尾中所说的那样,许多积重难返的事情,并不会遵循着其他方面的期望,也不会考虑到自然存在的规律,一旦固定下来的事情,想要做出更改就会变得很艰难。
因此,上述建议中的大部分,在现时的条件下不被重视,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然而,许多建议可以不被重视,民生问题却不能有片刻的迟疑,对于已经成为弱势群体的大部分中国民众而言,放弃了最后的努力,就意味着这种弱势处境的长期继续,所以,权衡到各个方面的因素,提出最具备可行性的方案,仍然是研究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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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成为住房上的保障
我们知道,无论古今,无论任何一个国家,住房的问题都是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正如美国总统罗斯福所言:对于一个居者有其屋的国家而言,是没有什么能够战胜它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在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中,无不深谙安居乐业之道,自然也就将政府在住房建设方面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给予明确。
比如说,西欧发达国家之一的荷兰,早在上世纪伊始,就颁布了专门的《住房法》,其中明确规定——政府应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补贴和制定建筑规范,政府在住房市场中扮演决定性的角色。而在其宪法中,更是强调”提供充足住房”是政府的责任。
在1974年,荷兰又将这一政策贯彻到底,在著名的《租房与补贴白皮书》中,明确规定“住房政策的目标就是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合适的住房”。在这样的硬性规定下,荷兰政府总共建造了将近240万套公共住房,而直到今天,荷兰的总人口才不过1600万人,以这样的比例来看,240万套公共住房的数字,几乎可以保证每两个家庭当中,就可以有一个家庭享受到这种保障性政策的优惠。
同样的,作为老牌发达国家之一的英国,在这方面也同样给予了高度重视。
早在1919年,英国就颁布了著名的《阿迪逊法》,在这部又被称为《住房和城镇规划法》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解决住房问题属于公共事物,政府应对公共住房建设提供支持。于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朝鲜战争开始的6年时间里,英国政府负责建造的房屋总量高达全国建房总量的78%,在这样的努力之下,由于战争破坏而造成的居民住房短缺问题很快便被解决。
在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的美国,政府对于住房的重视程度也自然更高。
在刚刚渡过经济危机之后的1937年,美国联邦政府便匆匆通过了《住房法案》,授权给地方政府成立公共住房委员会,专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公共住房建设,那些处于贫困状态中的低收入家庭,在入住的时候只需要支付很低的房租。而在1949年经过修订的《住房法案》,则以更大的力度直接批准政府建造公共住房。在这一次大规模公共建设中,全美一共建设了1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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