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汉拿起相关材料,道:“1号被告人李红,围脖大v‘她们’所有者,账号粉丝量一百五十万,曾在围脖发表文章《男人都是……一定要引以为戒》,在文章中进行了不实描述,且其中包含‘下头’‘恶心’等侮辱性字眼。”
“截止公安机关取证的时候,该围脖点赞数38459,评论和转发量均接近2w。”
“1号被告人,你对此可有异议?”
陈中汉看向被告席。
被告席中央位置,膀大腰圆的李红占据c位,狠狠咽了下口水。
她的侵权言论,是这一百多名被告中,传播量最广影响最大的。
大概率封顶刑期,三年没跑了。
“没,没有异议。”
李红小声说了一句,随后求助一般的看向张伟。
这也是开庭前张伟吩咐的。
在庭上,除了必要的陈述之外,由张伟代为发言。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啊。
就怕这些被告当庭再搞什么幺蛾子。
张伟递给李红一个安心的眼神,而后起身说道:“法官阁下,对于证据和犯罪事实,我方当事人供认不讳。”
“但我要说明一点,那就是我方当事人发这条围脖,是基于受到不实言论的诱导,对事实产生错误判断,才产生的。”
“我这里有对方澄清围脖,和我方当事人发围脖的时间对比。”
张伟举起一份证据,说道:
“可以看到,我方当事人的围脖,是在对方澄清之前所发。”
“我方当事人只是出于对女性同胞的关爱,才会在受人误导的前提下,发了那条不当围脖。”
“且在事后也积极进行了删除围脖,澄清误会的补救措施。”
“还请法官和各位陪审员,可以酌情从轻判处。”
张伟竭力辩护。
他话音刚落,罗大状便开口反驳了:“辩方律师所言,完全是避重就轻,我并不认同。”
“首先,1号被告人发围脖时间确实在前案被告人澄清之前,但是,在前案被告人澄清之后,她并未删除。”
“甚至于我方当事人主动找到1号被告人,说明情况,要求对方删除相关围脖时,对方不但拒绝,反而在私信中,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二次伤害。”
“此等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1号被告人存在主观恶意,却毫无悔过之心!”
罗大状话语铿锵,声音洪亮,“另外,对于辩方律师所说,1号被告人的补救措施,在我看来,分明就是毁灭证据,妄图逃脱法律制裁!”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1号被告人涉嫌毁灭证据罪,请法官对其从重判处!”
毁灭证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毁灭证据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红的行为,倒也算不上情节严重,多半不会真的被判定为毁灭证据罪。
但这个行为也足以让合议庭在最终判决的时候,将其作为一份考量,加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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