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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书斋>问题官员边腐边升 张天峰 > 第7部分(第1页)

第7部分(第1页)

是草都有根,是话都有音。一个官员表现如何,当地干部群众都会有评价,这些评价常常以“民间”特有的形式存在。如果有关部门能够按照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全面考察官员的工作圈、交际圈、亲属圈、邻居圈,总会有办法捕捉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就可能大大减少反*之网的漏洞。这里最重要的是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自古就有,而今也不鲜见。当前全面考察领导干部的交际圈,重点应当放在他们与生意人的来往上,对领导干部审批的每一个重大事项、工程进行事后监督,对一些有违常理的现象尤其应当仔细审查。何闽旭在任期间,公然和情妇出入宾馆酒楼,和一些所谓的“老板”“大款”交往甚密,各种不正常举动,当地群众早有反映。如果有权监督、管理他的人,能够把眼睛擦得像群众一样雪亮,及时看出贪官们的不正常,何闽旭们就难有漏网之机了。

反*斗争中的“漏网之鱼”危害甚大。加强反*工作,就要把反*的大网编织得再严实一些、再结实一些,既不给*分子留下漏洞,也要防止他们挣扎几下就能破网而出,继续危害社会。

曾锦春:纪委书记第一贪(1)

2005年的郴州官场,“嘉禾拆迁案”和“公积金第一案”的烟云散去,4月14日晚,原副市长雷渊利在家中被省纪委专案组宣布“双规”。日后,正是由于雷的举报,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东窗事发,并由此引发郴州官场系列地震。

彼时的郴州官场,李大伦一边热情讴歌真善美,一边助其亲属插手市政工程。而曾锦春已经在市纪委书记任上盘踞了10年之久。两人已经形成“割据”郴州之势,前者垄断了郴州各区县的城建项目,后者则独揽全市矿权审批。

如李大伦的散文《感受郴州》所描述:这是一方富饶的土地。但其治下的郴州,却因官员贪腐,怨声鼎沸,实则暗流涌动。

2006年9月19日,曾锦春和他的妻子被湖南省纪委带走接受调查。当晚,曾锦春倒台的消息在郴州城传开。第二天晚上,郴州市区及其周边的市县全程狂欢,鞭炮声此起彼伏,庆贺人流还打出横幅,有一条横幅上写着:“感谢党中央为郴州人民除害!”

喜庆之余,当地官员、百姓似乎并不意外,因为以曾锦春官声之差,早在多年之前他们就确信其难以全身而退。被抓之时,距离曾锦春退休之日不过一个月。

矿上生财

收受贿赂资金数额之巨,为曾锦春赢得了“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的称号。

曾锦春,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湖南汝城人。执政期间,“曾锦春‘用足用活’了他手中的权力。”摊开曾案卷宗,可清晰看出其“老鼠爱上猫”甚至变成“老鼠”的轨迹。矿山、基建、政法、银行、组织人事……几乎所有领域都能看到曾锦春收钱的手。

公诉人员介绍说,曾锦春每天的不合法收入达到了2万元,这在人均年收入只有几千元的湖南省,是天文数字。其非法收入足够支持数千名穷困学生接受教育。曾锦春的受贿金额几乎与其故乡汝城县的全年收入相当。

曾是郴州官场“本地派”的代表,早年在老家任职,后出任临武县委书记、郴县(后改为郴州市苏仙区)县委书记,郴州市国土局局长。

正是其“本地人”身份和国土局的履职经历,为“曾矿长”的成长埋下了伏笔。

国土局局长的职位掌控着郴州市矿山开采的许可大权。利用这种权力的便利,曾结识了一大批当地矿主,同时摸清了矿山的种种“内幕”。为扩大生财之道,曾爱批和开矿相关的条子。

2002年3月开始,随着煤价上涨,郴州小煤矿遍地开花,许多干部参股煤矿。为此,郴州市纪委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当时曾锦春对记者说,“旨在警示某些干部,并规范郴州煤矿经营秩序。”而在当地部分官员看来,曾锦春在打击其他干部参股煤矿的同时,却保护和做大与自己相关的煤矿,事后记者的调查也表明,曾的许多亲戚即涉嫌参股煤矿。多名受访官员表示,很多官员因不愿将煤矿审批权交给曾或者不认曾的条子而被“双规”调查。

桂阳县一位官员至今保留一张纸条,是一位农民拿给他的,上有曾锦春的批示,让该官员划块地给此人挖煤。

正是对煤矿的处处插手,曾锦春在郴州民间获得一个传播甚广的名号:曾矿长。

除了批条子,曾锦春还卖牌子。

在郴州,许多民营企业门口挂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系单位”的铜牌,落款是郴州市纪委。后来这些牌子又变成由郴州市纪委牵头颁发的“郴州市纪委民营企业重点保护单位”牌匾。凡是挂上这样牌子的企业,一个最大的“实惠”是其“经营环境”直接受纪委保护,公、检、法都不得去干扰。据说,一块牌子的价格是40万元,2003年,曾本人曾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郴州挂这样牌子的企业有35家。 。。

曾锦春:纪委书记第一贪(2)

值得注意的是,曾锦春曾经多次向行贿人“借款”,或者在行贿者要求退还赃款时“无钱可退”。调查发现,曾收受的多数贿赂资金,均投入到了矿山的开采和开发中,由此成为真正名副其实的“曾矿长”。

曾最早一笔与矿山有关的行贿款肇始于1997年下半年,这也是检控曾收受贿赂的起始时间。

当时,矿主雷像文为承包临武县香花岭锡矿安源工区,请曾帮忙。曾接受请托后向该矿领导写条子,从而使雷如愿取得承包权。随后,经法院判决承包合同因违法无效,雷不服,准备上诉。在此期间,准备接管该矿区的安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以补偿雷80万元为条件,要求其放弃上诉,并通过曾先行付款40万元。2000年2月,雷为感谢曾在其承包该矿时的帮忙,将其中的20万元送给了曾。

曾案的最大行贿嫌疑人矿主首清文也在此期间登场。

起诉书指称,曾锦春收受首清文贿赂共计人民币710万元。在首向曾多达18笔(次)的行贿中,有很大一部分与首清文经营的玛瑙山矿水湖里矿区与派安公司的纠纷有关——

2002年1月,为阻止派安公司到玛瑙山矿采矿,首清文送40万元到曾家;同年7月,又将40万元送到曾办公室;

2003年3月,为此纠纷,首从备用金中拿出20万元送到曾的办公室;

2004年4月,为请曾协调与派安公司的纠纷,首从备用金中拿出60万元送到曾办公室;同年8月,又为此送给40万元。

而事实上,曾在收受首清文贿赂,并答应“办事”的过程中,左手接受首的一笔笔巨款,右手也揽进了派安公司的“孝敬”。

2003年6月,派安公司负责人曹真源为解决公司与首清文的宏达公司之间的采矿矛盾,两次送给曾锦春之子曾峰6万元港币,要其请曾锦春帮忙;

2004年初,因派安公司与宏达公司的矿界纠纷一直没有解决,派安公司决定,每月从公司支取5万元,直接送给曾锦春,以求得到帮助;

2004年6月,尽管多次请求曾锦春“帮助”,但因双方争采东部矿体导致巷道贯通,派安公司被矿方下达停产通知。起诉书称,曹等股东商量后决定通过让曾峰入股来取得曾锦春的帮助。于是,公司决定出让价值238万元的股份给曾峰,占20%的股份。曾锦春于是答应过几天开协调会,并表示为“免得别人说闲话”,愿意出50万元入股,并随后由曾峰交付了此笔参股金;

2004年7月10日,曾锦春主持召开了玛瑙山矿水湖里矿合作开采项目协调会议,派安公司与宏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两家公司的矿界纠纷由此最终解决。

起诉书称,2004年至2005年,曾锦春、曾峰按20%的占股比例,从郴州鑫晶公司(即派安公司)获得分红3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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