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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因人而异(第1页)

第36章因人而异

将儿子送到长安县衙之后,中年人最后深深的看了他一眼,转身就走,头也不回,似乎那年

轻人不是他的儿子一样。

这也表明了他的态度。

无论县衙怎么定罪,他都认了。

而此时,围观的百姓也已经炸开了锅。

“刚才那个人,难道是考功郎中?”

“他刚才说他姓王,考功司郎中就是姓王!”

“他居然真的把儿子送来了!”

“为什么啊?”

……

百姓们百思不得其解,如果说考功郎中是个大义灭亲的人,早在半年前,他的儿子就被官府

治罪了,不会等到今日,怎么这新来的长安县令一查,他就让儿子乖乖伏法了?

难道说,这位新的县令大人,有很深的后台?

李诺倒是隐隐能感觉到,考功郎中之所以这么干脆,应该是有自己父亲的原因。

毕竟,他只是五品官,而大理寺卿,却是正三品大员。

官大一级压死人,正三品和正五品之间,差了整整四级,更何况大理寺就是掌管刑律的。

在大夏,正三品,可以说是位极人臣了,别看三品上面还有二品和一品,但前面两个品级,

象征性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绝大多数都是虚职,而正三品的大员,诸如六部尚书,九寺寺卿,

则都是手握重权的朝堂支柱,除了皇帝,没有人可以任免或是处置他们。

李诺这几天钻研《大夏律》,在判案的时候,有时候已经不用翻书了。

《大夏律》中规定,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如果是有夫之妇与人通奸,徒刑增至两年,

强奸者则再加刑一等,也就是三年徒刑。

大夏对于强奸罪的判罚是较轻的,最多也就是三年有期徒刑,而在后世,同样的罪名,三年

起步,最高死刑。

不过,这件案子,有一個特殊情况,被考功郎中儿子玷污的女子因为接受不了打击而疯癫,

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此条律法的补充条款中,可以从重处罚。

李诺和裴哲商量过后,决定判处王钺杖刑一百,徒三年,另赔偿受害人一百两。

其中,三年徒刑是基础判罚,一百杖刑是律法允许范围内的加刑,一百两赔偿,是官员基于

案件实际情况做出的额外裁定,在大夏律法允许的范围内,李诺和长安县令已经将王钺的罪行判

到了极致。

百姓倒是群情激愤,不少人都在大声喊着砍了他。

但这是不可能的,罪刑法定,他们只能在律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判罚,超出此范围,判罚无

效,会被刑部和大理寺打下来,做出违规判罚的官员,也要受到处罚。

王钺已经顶格判了,那一百两的额外赔偿,王家甚至可以拒绝,继而将案子闹到刑部。

但看样子,他们应该不会这么做。

徒刑需要交由刑部复核后才能施行,但杖刑不用,当众宣判了王钺的罪行和判决后,两名捕

快松开了绑住他的绳子,将他按在一条长凳上,由另外两名捕快当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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