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那些概括性行为规则的尊重,是可以恰当称为义务感的那种感觉,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是大部分人类唯一能够赖以指引其自身行为的原则。有许多人行为很是端正合宜,他们在整个人生过程中避开了所有显著的过失,然而,他们也许从未感觉到我们赞许他们的行为所根据的那种(行为背后该有的)合宜情感;他们的行为纯粹是出于尊重他们所看到的一些已经确立的行为规则。一个从他人那里获得重大恩惠的人,也许,由于他的性情天生冷淡,只不过感觉到一丁点儿感激之情。然而,如果他曾受过良好的道德教育,他一定时常曾被提醒注意,那些意味着缺乏这种情感的行为,看起来是多么的丑恶讨厌,而相反的行为看起来又是多么的和蔼可亲。所以,虽然他的内心没有任何感激的热忱,他也会努力做出仿佛有那种热忱的行为;他会努力对他的恩人表达所有最强烈的感激可能指示他表达的那些敬意与殷勤。他会经常拜访他;他会对他毕恭毕敬;他每次谈到他的时候,绝不会不在口头上表示对他极为尊敬,表示受了他的许多恩惠。而且,他会谨慎地掌握每一个机会,为他过去受到的照顾做出适当的回报。再说,他所有这样的动作,也许没有任何虚伪或该受责备的欺瞒成分,没有任何自私的意图想要得到新的恩惠,没有任何意思想要哄骗他的恩人或社会大众。他的行为动机,也许不过是基于尊重已经确立的义务规则,基于认真严格地想在各方面都按照感恩的法则行动。同样的,一个妻子有时候对她的丈夫也许没有一丁点儿和他们之间的关系相配的那种温柔关怀的感觉。然而,如果她曾受过良好的道德教育,她将会努力做出仿佛她有那种感觉的行为,她会尽量地小心谨慎,殷勤体贴,忠实真挚,所有称作夫妇爱的那种情感可能促使她做出的那些细心照料的动作,她一样也不缺。这样的一位朋友,以及这样的一位妻子,的确不是最好的朋友,也不是最好的妻子。虽然他们两者也许都有最认真与最严格的愿望想要履行他们的每一分义务,不过,他们一定会在许多细腻微妙的环节上犯错,他们一定会错过许多施恩示好的机会,而这些机会他们绝不可能忽略,如果他们心中怀有他们的处境应该有的那种情感。虽然不是最佳的朋友与妻子,然而,他们也许是次佳的朋友与妻子。如果某种对概括性行为规则的敬意已经深深烙印在他们的心底里,那么,他们俩在履行他们的基本义务方面一定不会有什么缺失。除非是在机遇最幸运、性格被塑造得最完美的那些人,否则任谁也不可能使自己的情感与行为分毫不差地适合所有最细微的处境差异,任谁也不可能在所有场合都做出最细腻且最精确的合宜动作。构成大部分人类的那种粗劣的泥土,不可能被加工塑造到这样完美的地步。然而,透过训诫、教养与榜样,几乎可以在任何人的心里铭刻上某种对概括性行为规则的敬意,使他的举动在每一个场合都尚可称为端正合宜,并且使他在整个人生过程中避免犯下任何显著的过错。
如果对概括性规则没有这种神圣的尊重,这世上便不会有行为很可靠的人。一个有原则与荣誉感的人和一个卑鄙小人,他们之间最根本的差别就在于心里有没有这种尊重。前者在所有场合都毅然坚定地固守他的处世规则,在他整个人生过程中保持同一行为方针。后者的行为,则是多变与不可预测的,完全看他的心头首先凑巧浮现什么样的兴致、倾向或兴趣而定。不止如此,所有人类的心情事实上是这样的变幻无常,因此倘使没有这种尊重,一个在他所有冷静的时刻,对行为合宜与否,有最细腻敏锐的感觉的人,也许时常会在一些最微不足道的场合,被当时的心情所牵引而做出异常荒谬的行为,以致我们几乎不可能编派什么正经的动机来解释他为何这么做。譬如,你的朋友来拜访你的时候,你的心情凑巧是这样的不对劲,以至于倘使接见了他,会使你觉得不愉快:对你目前的心情来说,他的谦恭有礼很可能看起来是一种无礼的干扰;如果你对这时出现在你心头的那些对事对物的见解让步,即使你忍住你的脾气没有发作,你对他也将会有冷淡与轻蔑的举动。使你不至于这样粗鲁失礼的原因,没有别的,正是那种对一般礼貌与亲切待客规则的尊重,这种规则禁止对客人粗鲁失礼。你以往的经验,在一般行为规则方面,教你学会的那种习惯性的尊敬,使你能够在所有这样的场合做出几乎同等合宜的举动,并且防止所有人类都难免会有的那些起伏不定的心情变化,对你的行为产生任何明显的影响。但是,如果人们完全不顾这些概括性规则,甚至连这么容易遵守,而且一般人也几乎不会有什么正经的动机去违反的那些保持和气有礼的义务,都将这么经常地被违反,那么,遵守起来时常是这么的困难,而且一般人也往往有许多这么强烈的动机去违反的那些保持正义、真实、贞洁或忠实等等的义务,岂非更是如此?然而,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存在,靠的正是人类还相当遵守这些义务。如果对那些重要的行为规则,人类没有普遍心怀某种程度的尊敬,则人类社会将土崩瓦解、消失得无影无踪。
这种尊敬被某种意见进一步加强。这种意见,起初是被自然女神铭刻在人们的心中,后来又被论证与哲学雕琢得更为深刻;这意见认为,那些重要的道德规则是神的命令与法律,是人类应尽的义务,而且神最后会奖赏顺从义务者,并且惩罚违反者。
我认为,这意见或见解,起初似乎是被自然女神铭刻在人们心里的。人类会被自然女神引导至把所有他们自己的感觉与激情归附到一些神秘的存在者身上。而这些神秘的存在者,无论它们是什么,在任何一个国家,碰巧都是人们在宗教信仰上畏惧的对象。他们没有其他什么性质,也想不出其他什么性质,可以归附到它们身上。那些神秘不明但有情有知的存在者,那些他们想象得到但看不到的存在者,在他们心里的形象,必然和他们实际经验过的那些有情有知的存在者有几分类似。在异教迷信盛行的那种蒙昧无知的年代,人类在构思他们的神明概念时似乎不是特别的费心讲究,以至于他们不分青红皂白地把所有人性的激情全都归附到那些神明身上,连最不可能给我们人类带来荣誉的那些激情,诸如色欲、食欲、贪婪、嫉妒与报复等等也不例外。所以,他们不可能不把那些大大为人性增添光辉,那些似乎把人性提升到有几分类似神明的完美,那些对美德与仁慈的爱好,以及对邪恶与不义的憎恨等等的情感与性质,归附到他们对其卓越的性格仍然至感钦佩的那些神明身上。一个受伤害的人,会祈求朱比特[44]见证他所受的伤害,并且绝不会怀疑,那位神明在看到他所受的伤害时,一定会感觉到连人类中最为卑贱的那种人在旁观该伤害实施时也会受激动的那一种义愤。而一个伤害他人的人,则会觉得他自己是人类厌恶与憎恨的适当对象;他自然会有的畏惧感,会引领他把同一种厌恶与憎恨的情感归附到那些令人敬畏的神明身上;这些神明的显灵,他不可能规避,而它们的力量,他也不可能抵抗。这些自然的希望与畏惧,以及疑虑,被人类的同情心四处散播,并且被教育增强;各种神明普遍被描述成,并且被相信是,人道与慈悲的奖赏者,以及背信与不义的复仇者。于是,宗教,即便是形式上最为粗糙简陋的那种宗教,早在人为的论证与哲学兴起以前很久,便已赋予道德规则以某种约束力量了。宗教的恐惧应当这样强迫人们服从自然的义务感,对人类的幸福来说,实在太重要了,以至于自然女神并没有放任这档事不管,任它等待与仰仗缓慢与不确定的哲学研究带来有力的支持。
然而,那些论证与哲学研究,当它们后来兴起时,却巩固了自然女神早一步设下的那些根本的安排。无论我们认为我们的那些道德能力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无论是建立在某种局部修正过的理性基础上,或建立在某种被称为道德感的原理上,或建立在我们天生的其他某种根本性能上,有一点是不可能被怀疑的,那就是,那些道德能力是给我们今生在世引领我们的行为之用的。它们随身佩带着最明显的权威徽章,表征它们被安置在我的心中,是要作为最高裁决者,裁决我们的一切行动,监督我们的一切感觉、激情与欲望,判断一切行动、感觉、激情与欲望当中的每一种,应该被纵容或被克制到什么程度。在这方面,我们的那些道德能力,绝不像某些作者曾经宣称的那样,是处在和我们其他天生的能力与欲望同等地位的,说它们并没有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去约束后头这些能力与欲望,正如后头这些能力与欲望也并没有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去约束它们。没有其他任何一种能力或原始的性能可以评判另一种能力或性能的好坏。爱不可以评判恨,而恨也不可以评判爱。那两种激情也许彼此对立,但绝不可能正当地说,它们彼此赞许或不赞许对方。但是,对我们天生所有其他原始的性能给予责备或赞扬,却是我们此刻正在讨论的那些能力特有的职责。它们也许可被视为某种以其他那些原始的性能为对象的感觉能力。每一种感觉能力的地位,对它自己的对象来说,是至高无上的。就颜色的美丑来说,没有上诉改变眼睛判决的可能;就声音的协调与否来说,没有上诉改变耳朵判决的可能;而就味道的可口与否来说,也没有上诉改变味觉裁判的可能。这些感觉能力中的每一种,是它自己的对象的最终裁判者。凡是满足味觉的,都是甜美的;凡是取悦眼睛的,都是漂亮的;而凡是抚慰耳朵的,都是和谐的。那些性质中的每一种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它被调整到适合取悦它所对应的那种感觉能力。同样的,决定什么时候耳朵应该被抚慰,什么时候眼睛应该被满足,什么时候味觉应该被取悦,什么时候我们天生的其他每一种性能应该被满足或被抑制到什么程度,则是我们的道德能力的权利。与我们的道德能力相宜的,便是适当的、正确的与端庄的行为;反之则是错误的、不适当的与不端庄的行为。我们的道德能力赞许的那些情感,便是优雅合宜的情感;反之则是不雅的与不宜的情感。这些所谓正确的、错误的、适当的、不端庄的、优雅的、不宜的等等的字眼,仅仅是用来形容什么取悦了或什么惹恼了我们的道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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