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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第1页)

的大部分是私有的(房产等)。在那里,生产方式仍处于相当原始的水平上,生产工具极为落后,手工劳动大量存在。与生产方式的落后状况紧密相连的婚姻关系,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直接牵涉到当事人双方家庭的经济利益,产生合法子嗣以继承财产仍有必要,因此,在农村,旧式婚姻的原则仍然是神圣的。此外,由于自然经济比重大,商品经济比重小,交换手段落后,规模狭小,使得社会服务事业很不发达,吃穿住用等消费品多数还要靠自己生产(在一些落后省份,人工推磨和土机织布等仍然存在)。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一个人如果没有配偶作为劳动力的合作,没有子女抚养老年生活,就几乎不能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于是,婚姻成为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手段。加之按照一般的社会心理,农村女子多愿嫁给城市居民或国家职工,以便过上“旱涝保收”的生活,这就进一步造成了农村男女数量的不平衡。根据供求关系的一般规律,需求的过于紧迫必然造成供给方面的价格加码,女子的买卖价格于是愈益抬高。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对于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在广大农村、特别是在一些落后省份中的顽固存在,就不会感到十分意外了。

根据我们的粗略调查,在我国农村,买卖婚姻和变相的买卖婚姻严重存在。男青年为娶妻花钱一般在一千元上下,多者高达二三千元。许多人为此

岁以上还不能结婚。为了解决这一困难,重新出现了所谓“两换亲”、“三拐亲”

女青年为了替兄弟换妻,往往要违背自己的感情和意愿与人结合,身心健康受到摧残,造成了不少婚姻悲剧。青年人为结婚时免于背债而拼命劳动,节衣缩食,老父母为儿女终身大事终日操劳,心力交瘁。在这勤苦的忙碌中,婚姻当事人的感情因素被置于极其次要的地位。

人们常说,中国人习惯于无爱情的婚姻。这里,有为了经

济的原因不爱而结合,以及为了同样的原因爱而不能结合等多

种情况,所谓“先结婚后恋爱”毕竟还有爱情,而许多人就是

在无爱情的结合中度日,丧失了人在这一类活动中之所以有别

于动物的主要之点高尚的人类爱情。买卖婚姻像枷锁,折

断了爱情的双翼,而爱情是自由的,它天生是要飞翔的。“难

道两个将要结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处理他们自己、他们

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难道相爱者的这种权利不是高

于父母、亲属以及其他传统的婚姻中介人和媒妁的权利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卷第

页)买卖婚姻是由落后的社会经济形态造成的人的异化即人类本性的丧失。试想一个人在恋爱这种最个人的事情上都不能够选择和主宰自己的命运,他能够生活得像一个真正的人吗?

马克思说:“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

卷第页)在现今社会中,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种婚姻形式呢?回答看来只能是否定的。对于落后的婚姻现状的改造,归根结底要寄希望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由此引起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形式的进步,寄希望于农村的都市化和农业人口向工商业人口的转移,寄希望于整个社会由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过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婚姻道德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文中指出:“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页)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卷第变,人们的道德规范也在不断变化着。封建时代以不能从

而终为不道德,而今妇女再嫁不失为道德,阶级社会中夫妻无感情但在法律的约束下同居被认为是道德的,而到未来的无阶级社会,无感情的同居将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在这里,没有一个永恒的、终极的、适用于各个历史发展时期的道德规范,道德只能是时代的产物。

恩格斯关于“两性间的关系将成为仅仅和当事人有关而社会勿需干涉的私事”的说法,是今日中国农民所难以理解和想象的,就像牛耕时代的人们难以理解和想象电子计算机时代的许多事情一样。城市的情况虽然好些,但是在儿童、老人的社会抚养完全实现之前,真正理想的完全符合人类本性的婚姻方式和婚姻道德还很难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我们的调查表明,虽然已有相当一部分人持真正合理的婚姻不应存在不可离异性这一观点,但还是有更多的人出于种种现实的考虑,如保护儿童(父母离婚对儿童有不利影响),保护妇女(被遗弃的妇女再婚有困难)甚至保护男子(重金买妻,离不起婚)等等,选择了离婚手续应当困难些的答案。主张在男女双方不再相爱时应立即分离的,也远不及主张调解的人多,还有少数人认为,即使没有感情也不可离婚。主张只有单方提出离婚就应准予离婚的人数更少,只占

。如果考虑到无感情即离异的婚姻在现实中比持这一观点的人

)还要少得多,考虑到已经完全无爱情以至从开始就无爱情的结合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人们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婚姻状况及婚姻道德就有了更接近实际的了解。应当承认,持多数观点的人们并非全都不懂得,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的不可离异性将日趋减少,因而从未来的道德标准来看,男女双方不再相爱时,当然应当立即分离,离婚的手续当然也是越容易越好,他们做这种选择完全是从我国现阶段婚姻不能不考虑的种种因素(诸如子女的抚养,经济的原因等等)出发的。如果说他们当中确实有一部分人不懂得这一点,那么,这只能说明,他们所具有的婚姻道德恰恰是现阶段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恩格斯曾阐述过这样一个深刻的思想:诉诸义愤是科学上无能的表现,科学的任务在于说明现存的一切的合理性及它们必然灭亡的原因。道德是时代的产物,正因为我们现在还没有到达仅仅以爱与不爱作为结合与分离的惟一依据的时代,所以,我们还必须承认一切不得已而为之的经济考虑。婚姻道德的研究常常涉及一个人们为之十分激动的题目:某人经济地位改变了(例如:一个农村人变成城里人)便抛弃了原来的配偶,对此应给予怎样的道德评语呢?这里有两个道德标准可供选择:第一,未来时代的道德标准。在城乡、工农、脑体劳动之间的差别已不复存在、不仅生产资料而且消费资料的私人所有已不复存在、儿童老人已由社会抚养的未来世界,男女双方除爱情外一切都不必考虑,因此,不爱而结合是不道德的,不爱就分离则是十分道德的,感情是结合与分离的惟一依据。我们显然不可能用上述道德标准来要求现代人。这样就有了第二个标准:现在时代的道德标准。这就是除爱情外不得不有许多派生的经济考虑的道德标准。这个标准一经运用,就得到了两个方面的结论。

一方面,一个人要么不发生爱情,一旦发生了爱情,与异性同居(包括合法非法两种情况),就产生了忠于配偶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你负责任、尽义务,你就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这里,也应当包括没有爱情的同居(同样包括合法非法两种情况)。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那些因地位改变而抛弃配偶的人是不道德的(应排除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基于上述原因,当双方不再相爱提出离婚时,行政部门(或法律部门)运用它们的权力规定父母双方各自对儿童抚养应负的责任;当只有单方提出离婚时,则要再三调解,然后决定是否准予离婚。我们知道,在未来时代的婚姻关系中,只要有一方无感情,就构成了离婚的充分理由,但现在却不行。苏联十月革命成功初期以及我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维埃政权,都做过“只要单方提出离婚立即准离”的尝试自然是出于对未来婚姻道德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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