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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第2页)

对劳动者来说,这条规定带来的好消息是:签约时间势必会延长,但也可能出现一种不好的情况:两次签约后用人单位不再跟劳动者续约,用人单位两轮之后就大换血,“十年之痒”缩短,对于想继续留在原单位的劳动者来说就不可能了。

7。签约两次后若续约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条文:第十四条(三)中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殷谦解读:用人单位中普遍存在着劳动合同期限短、签约频繁、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毛病,这条规定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同时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劳动者按规定可以得到双倍赔偿金。

8。“试用”不再无“期”

法律条文: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殷谦解读:求职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试用期三个月、一年等等。有时候还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当试用期结束时,用人单位仍不和你签合同,或者再额外的加上几个月的试用期。新法出台后,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新法加大了对试用期的保护力度,除了规定试用期期限外,还规定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你在青岛打工,合同中约定你一个月的工资是700元,那你的试用期工资是560元或更高,而青岛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10元,因此你的试用期工资最后是610元或更高。新法二十一条还规定了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将劳动者辞退。新法的这三条切实的保障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益,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至于沦为廉价劳动力。 txt小说上传分享

新《劳动合同法》给我们带来什么?(3)

9。不再担心违约金

法律条文: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殷谦解读:有了这条规定,套在劳动者头上的“紧箍咒”去掉了。一直以来,违约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法宝,而到2008年1月1日,劳动者就成了自由身,去留都是由自己决定,炒老板鱿鱼的劳动者不必为离开单位而留下自己的血汗钱。这也预示了,在2008年人才的流动性将加快,用人单位应该考虑的是:我拿什么留住人才?

提前结束劳动关系,并不是任何违约金都不必交,这就是本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所提到的特殊情况。第一种是二十二条中提到的培训费,劳动者如果解除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这给人力资源部敲了警钟:以后要注意收好发票。

第二种是保密费,用俗话说就是:封口费。在一些用人单位,合同中经常出现要求劳动者保守单位的商业机密与知识产权,一旦劳动者离职,就应该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约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则不能到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而且还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这个期限最长是两年。

10。切实的保障了女职工权益

法律条文: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殷谦解读:新法中对女职工的权利进行了规范。女职工在产后有90天的产假,而有的特殊行业还有较长的产前假,如酒店服务行业,产前假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产后假工资则由社保发放。

11。规范了劳务派遣

法律条文: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说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殷谦解读: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而不是用工单位。比如用人单位A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B工作,劳动者每月的工资由用人单位A发放,而不是用工单位B,同时用工单位B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此外劳动者还有工资的知情权、享受劳动保护等等,新法全面的规范了劳务派遣市场,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12。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

法律条文: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殷谦解读:非全日制用工,俗称:小时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也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前提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为了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利,新法还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就从法律上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充分发挥非全日用工在经济建设中机动灵活的优势。

新《劳动合同法》给我们带来什么?(4)

殷谦后话:

新《劳动合同法》:矫枉必须过正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如一剂猛药,对国内外的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才出现了文章开头所说的郭台铭飞赴厦门向*副总理抗议的一幕,而LG电子(中国)在新法面世后,将在总部和全国各地分公司大量裁减5-9年的老员工,成都分公司的裁员规模达到了20%,甚至一些外企在华投资正准备撤出中国,因为这部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的劳动者已不是廉价劳动力。对此,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信春鹰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企业方原来担心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提高了企业的劳动成本,实际上在整个法律草案审议的过程中,都阐述和坚持了这样一个道理,即如果你是一个守法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工*利的企业,那么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信春鹰的话可以说给那些违法侵权的企业打了预防针。

《劳动合同法》共八章,九十八条,从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新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规定的更加细致,如新法中有很多的“双倍发放”“双倍赔偿”的规定;过去一些被普遍认为是正常合理的,新法也做了限制;签约、变更、续约、期满、终止、裁员等方面让用人单位也再不敢轻举妄动;在社会保险方面,新法做了更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显示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进一步的完善,用人单位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因此有人戏言:新法就是一部劳动者保护法,也是有一定的道理。

其实,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有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今年来我国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其中“黑煤窑非法用工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震惊全国。有鉴于此,随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处处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主,这也是新法中处处透着“黑煤窑非法用工事件”影子的原因。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扭转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强弱地位,劳动者由弱势变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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