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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章 审断已快百姓心(第1页)

这几天应该是开封老百姓大快人心的时候。自大宋立国以来就成为东京城顽疾的无忧洞居然被官家调遣皇城司和禁军剿灭了。大量被拐卖的妇人被解救,虽然官府竭力帮这些妇人找寻家人,但是大部分妇人都无家可归。

这点也不出赵佶的意料之中,一来是这些妇人被掳走的时间太长,恐怕对自己家人已经记不太清楚了,而且年深日久,家人迁徙什么的信息不准确也是正常现象。二来嘛就是这些家庭恐怕也不愿意这些妇人再回来,毕竟她们是无忧洞里出来的,虽然此时理学还没有深入人心,但是一般家庭恐怕也难接受这些妇人。

赵佶心下想了想,就将郑氏叫来,将这些妇人的情况说与郑氏,郑氏说道:“官家,这些妇人也忒可怜了,官家就不能救一救吗?”

赵佶说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吾欲将她们配与禁军士卒为妻。但是这些妇人在无忧洞里,恐怕也不会生计,禁军士卒军饷亦是微薄,就怕天长日久,这些妇人不免沦落风尘,吾以为,从这次缴获的赃物中拿出一部分钱财,后宫娘子们还有太妃们也各自出一部分钱财,给这些妇人每人凑成三十贯,也算有个嫁妆傍身,你看如何?”

郑氏向赵佶行礼说道:“官家仁厚,妾代这些妇人谢过官家厚恩。”

赵佶将郑氏扶起来说道:“如此就劳妃子转告后宫,总比赏赐给这些花和尚有用多了。”郑氏笑笑就行礼退下。

对于怎么安置这些女子,赵佶还是费了一番心思的,赵佶本想直接赏赐给这些士卒的,可是转念一想,大部分士卒不善持家,且这些妇人没有钱财傍身,难免受这些士卒欺侮,不如直接赐给这些妇人,也好做她们傍身之财。宋刑统沿袭唐律,但其对于女性继承权的规定比唐律具体和细致,同时女性继承地位也进一步的提高。根据《宋刑统》中户婚律的规定,在室女在继承本家财产时只能分得嫁妆并且数额仅为男子聘礼的一半。

但是对于女性的嫁妆,也就是妆奁,大宋律法还是予以保护的,首先就是女性的亲属对于嫁妆是不得主张索要的。《宋刑统》还规定女方如果去世,女方家庭不得索要奁产,因为这笔财富已经不属于她们了:“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死后尚且不得干涉,遑论在世之时。从这里基本可以得出结论,女方出嫁后的妆奁,女方的家人就与这奁产完全无关了。

同时女性的奁产是完全属于其本人支配的。宋史中有个小故事,倒是可以很好的说明此事。《荣国太夫人上官氏墓志铭》。上面记载了这位夫人的部分生平。这位上官氏嫁给了一贫如洗的季氏家族,这家人非常穷,到后来甚至要卖掉自己家族的坟山来度日。上官氏得知后非常悲痛,说道:“吾父母资送我者,以为君家助也。君松槚不自保,吾安所用焉?”于是把自己的奁产拿出来为夫家赎回了坟山,还把墓园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夫家对此感恩戴德,说:“此上官夫人赐也。”如果不是上官氏自己的财产,夫家怎会如此感恩,又怎么会把这说成是“赐”呢?另外,如果一件东西的所有权在自己手里,这件东西才可以用来和他人交易。在宋朝,女性的奁产只是一种笼统的概念,不代表奁产就一定要是放在盒子里的金银首饰。钱财土地金石玉器,都可以作为妆奁的一部分。

赵佶以皇后的名义赐予这些妇人妆奁,一是可以给这些妇人一份傍身之财,使她们在夫家不必受辱,二是收买士卒人心,在百姓心目中树立一个仁君形象。

同时对于这些妇人,赵佶也不是没有安排。她们虽然出身于无忧洞,不过是些可怜人罢了。赵佶也知道,她们谋生艰难,要是真的把她们一嫁了之,恐怕少不得又沦落风尘,那赵佶不就是做了无用功。赵佶希望将禁军士卒的军衣交由她们去做,一来是给她们一碗饭吃,二来是更好的保障士卒的被装后勤,原来那种给士卒衣料钱的办法,层层贪墨下来,一贯钱到士卒手里有三百文就算有良心了。

这些都是后话了,待将她们嫁与禁军士卒后,再以皇后的名义做这件事也很容易。

现在要紧的是勾决这些罪犯,赶紧将他们押赴刑场处决,多活一天都是浪费粮食。但是大宋对于刑狱是非常重视的,尤其是死刑,不光要三法司复核,还要大理寺复奏,才能执行。而且往往历代官家秉持慎刑的观念,往往都不会全部勾决,可这次赵佶对这些人渣可不会手软,已经多次催促蔡卞,赶紧将人犯名单上报勾决。

对于此事,朝中不少臣子是颇有微词的,他们觉得赵佶过于严苛,甚至有些近乎于残暴了,按照大理寺上报的结果,一次要处决两百名罪犯,这在大宋历史上还从未有过,就算是王小波、李顺,抑或是侬智高这样的巨寇大贼,朝廷也不过只诛首恶,这次一次处决这么多罪犯,还就是在开封府行刑,未免有些惊世骇俗了。

赵佶当然知道官吏们在想什么,他么最担心的就是赵佶杀顺了手,日后把屠刀对准官吏们,这就麻烦了。这几天要求赵佶体上天好生之德,宽免一些人的死刑。赵佶一概不准,谁敢上疏讨论此事,一律罚铜,看你们工资够不够罚的。

大宋的刑法本来就轻,除了死刑就是、流徒刑和仗刑,曾布就曾上《肉刑议》,主张恢复肉刑。在他看来,不管统治者的本心如何仁德,肉刑都是不得不实行的。究其原因,在于刑罚过于单一,难以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因此“先王”要设立墨、劓、剕、宫、大辟等刑罚,这样才可以显示轻重之别,以使得罪责与刑罚相适应。对于汉文帝废肉刑和后世以流刑替代肉刑的做法,曾布持反对态度,他认为这种做法不仅有违先王的本意,而且不能体现罪行的轻重差别。

因为宋朝,百姓的安土重迁观念已经逐渐淡化,当时的流刑犯到流放地一年后即可听其附籍,已经远远达不到流刑初设时的惩罚目的;而折杖法刑罚太轻,导致犯法之人日益增多,犯死罪的人数也会增加,最终的结果可能会事与愿违。正是出于对宋朝当时刑罚体系的判断,曾布认为流刑和折杖法已经不能体现出刑罚的威慑作用。他认为如果实行肉刑,就有可能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对一些情节较轻的死刑犯实行肉刑而达到减少死刑人数的效果,同时发挥出刑罚所应该具有的威慑作用。但是曾布的意见太过于惊世骇俗,不能为大家所接受。

恢复肉刑在赵佶看来也确实过于残忍了,赵佶觉定采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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