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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第1页)

即向昆山市看守所通报了尹松超个人信息资料存在疑点的情况。

第二天一早,昆山市法院和看守所的相关人员联合对王京生进行了询问,但王京生一口咬定自己就是尹松超。经过突审,王京生死活不开口。警官们见无法排除疑点,只好联系北京市公安局查询有关尹松超的个人资料数据。在北京户籍老版本的信息系统中查询发现,的确有一名常住人口叫尹松超并且与在押的尹松超个人资料相吻合,但是,北京警方在新版本的查询系统中却发现了2名尹松超,身份证号相同,也都居住在大兴区,但具体居住地点不同。

一定有一个“尹松超”市假冒的。那么,怎么才能甄别在押的“尹松超”的真实身份呢?警方当即调出了尹松超的家庭成员详细资料,并与王京生一一核对。此时,对尹松超家庭情况一无所知的王京生慌了神,不但不能准确回答,而且冷汗一下子湿透了全身。

在押的“尹松超”一定是假冒的!那么这个冒名“尹松超”的人到底是谁呢?为了准确摸清王京生的身份,看守所立即决定把王京生从集体号改为单独关押,并专门安排警官单独看守。此时,警方使出了杀手锏,他们对王京生所:“我们马上把你的照片传到北京警方核对你的身份,希望你把握机会主动争取从宽处理,现在坦白算是自首,按法律规定有从轻的情节,如果我们能查清了以后再招,就不算坦白自首了。”

听到这些,王京生禁不住大汗淋漓。被单独关押之后,看守所的领导当着王京生和审查他的警察的面作出指示:“不查出‘尹松超’的真实身份,你和尹松超都不能出监区。”

王京生万万没想到自己精心设计的躲避计策会百密一疏,他还想拼死抵抗,但是他明白,一旦自己的照片传到北京警方,自己的杀人犯的身份很快就会暴露。与其坐以待毙,不如主动坦白。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和警官们的劝说,2005年8月3日下午1点,王京生终于全部撂了:“我就是王京生,在北京杀死两人、重伤1人,是公安部全国通缉的B级逃犯。我不躲了,我天天做噩梦,我报出这个名来,我终于轻松了。”说完,王京生仰天长叹了一声,重重地舒了一口气。

王京生的招供在昆山市看守所犹如一声炸雷,他们怎么也没想到眼前这个小毛贼竟然是身负两条人命的部级通缉犯,他们立即到全国杀人案件信息系统和全国在逃信息系统查询,最后才确认王京生的供述是准确的。当天,昆山警方立即与北京警方取得了联系。

2005年9月14日,北京警方将王京生押解回京。

王京生在潜逃过程中,尽管办理了假身份证、尽管躲进了监狱,但最终还是被侦查人员查找到了蛛丝马迹,将其抓获归案。从大庆到北京再到昆山市看守所,逃亡了1年多的王京生一直认为“最危险地方最安全”。但是,他忘了一句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逃亡的日子令王京生终身难忘,那段日子像噩梦一样始终纠缠着他不放,忘也忘不掉。被押解回京之后,王京生的体重由120多进再次回升到170多斤。

2006年6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京生故意杀人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京生伙同王春明等人于2004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在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74号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院内JJ舞厅中,因琐事与王成国、张正喜、周宗寿等人发生争执,过程中,王京生持刀朝王成国、张正喜的胸部猛刺数刀。王成国、张正喜因被刺伤胸部,伤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王京生在JJ舞厅门前遇到坐在出租车内准备离开的周宗寿,王京生又打破车窗,用刀向周宗寿的肩部、臂部、头部猛刺数刀,将周刺伤后逃离现场。另指控,被告人王京生伙同他人于2004年6月14日傍晚,在朝阳区奥体中心训练馆西北侧,将事主缪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桑塔纳牌2000型轿车后备箱内的人民币4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窃走。被告人王京生伙同他人于2004年7月的一天凌晨,在朝阳区三里屯凯富大厦停车场内,将事主马某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捷达牌轿车后备箱内的一个旅行包窃走。包内放有人民币2万元及衣物数件。被告人王京生作案后化名潜逃,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服刑期间其向公安机关坦白了上述故意杀人及盗窃事实。 。。

第三章:法网恢恢;逃进监狱也枉然(6)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京生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京生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告人王京生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面对法院的指控,眼神迷茫的王京生思索了一下,才开口说话:“杀人这事是有,但对方具有完全责任。”

王京生称,当天跳舞的时候,他们同行的一名女朋友在DJ台上舞动,而周宗寿却摸她的大腿。之后双方人员发生互殴,最终演变成血案。王京生说,互殴中,他的杀人行为是出于防卫。

随后,公诉人抖出一个“包袱”,将一组照片拿给王京生辨认,“这里面哪个是你?”

“5号是我呀。”王京生显然没明白怎么回事。

“保安辨认出5号男子,就是他当天看到的行凶者。”公诉人吐出了辨认照片的原因,“保安当时就在附近看守,他看到5号照片中的男子持刀伤害他人,而并没有看到对方殴打5号男子”。

“我不这么认为,当时JJ里很暗,都是镭射光,他根本不可能看清楚我,更不可能从一张小照片中,清楚地辨认出我”。

“虽然JJ舞厅内灯光很暗,但保安是一个成年人,他距离你们很近,近距离是完全可以看清的”。

“我们争执时,并没有保安前来制止,如果冯某离我这么近,他当时为什么没有上前维持秩序?”

公诉人没有就这个问题继续与王京生争辩,他举出验尸报告,两个死者都是心脏中刀,完全是致命伤。公诉人指出,在死者倒地后,王京生或者继续用刀扎,或者采取放任态度,逃跑离开,显然不是防卫或者意外。

王京生是累犯,又在杀人后潜逃多年,他熟悉法律,他知道自己存在坦白的从轻条件。王京生在庭上之反复辩驳对方有过错在先,为的就是减轻自己主观上的过失,因为如果能证实被害人确实存在过失,王京生则又增加了一份从轻的把握。

但是,王京生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而且自首缺乏主动性,法院对王京生所犯故意杀人罪不予从轻处罚。鉴于王京生所犯盗窃罪系坦白,法院只对他所犯盗窃罪依法酌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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