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分析价值方面。从调查中我们发现人们对同性恋现象的评价有两点值得引起注意。第一,关于同性恋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就我们访谈所得,还没有人说同性恋是正当的。即使同性恋者中最坚决自信的人,顶多也只能作到对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置之不理。他们中间很多人对异性毫无兴趣,可还是要结婚,并把这看作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这无异于承认了异性恋的正统地位。
第二,关于同性恋行为重大与否的问题。据现有材料,同性恋行为虽被视为不正当,但并未被视为十分严重的坏行为,至少比之不正当的异性恋是轻微的。我们未访到因同性恋败露而离婚的个案(当然这不等于没有,但至少有人肯定地说,同性恋比第三者插足轻),北京同性恋的活动在有些场合是半公开的,假如异性之间有这么明显的涉及性的活动,肯定会招致更严厉的干涉,我们的调查对象坦白地承认自己有很多性伴侣,而我们在另一项调查中询问异性恋这方面的情况(婚前及婚外性经历),竟找不到几个肯谈的人(包括那些在问卷中注明有这方面经历的人也多拒绝访谈)。总之,人们不认为同性恋非常严重,它不像是邪恶,倒更像某种荒唐。
关于事实方面我们已经谈得很多了,无论从感情的热烈、性生活的内容、还是同性恋活动在当事人生活中的地位等诸多方面来看,其热烈程度均不弱于异性恋。同性恋者之间的关系纵然不及婚姻生活稳定长久,起码不弱于非婚的性关系。简言之,同性恋什么事都干了,区别仅在于行为对象是同性而非异性。因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这样?
我们还可以换一种方式提出问题:大多数同性恋者已过或将过异性婚姻生活。同性恋看来不算对婚姻关系的亵渎,或重大亵渎。如果从“不忠实”或“外遇”这个角度提出问题,那么同性恋在感情上和肉体上的不忠,丝毫不弱于婚外恋。这里惟一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搞出孩子来。
如果我们将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性关系开列出来,可以
婚内以生育为目的性关系。一般来说,只要不加声明,社会默认婚姻的目的为生育。
得到下列清单:
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或以快乐为目的)的性关系。第七篇中自愿不育夫妇之间的性关系就属于这一类,因为他们已公开宣布不要孩子,将生育剔出婚姻生活的内容之外。
婚外异性之间的性关
)同性恋的性关系。
系。
前二种性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属正当关系。但是第二类调查对象对我们抱怨道:他们的婚姻关系受到轻视(不是指责),比如说分不到住房,听了很多闲话(如说他们没本事生育)。因此又可将上述分类重新命名为(
正当而且重大的性关系;
不正当然而重大的性关
正当然而不重大的性关系;
)不正当而且不重大的性关系。如下图:
系;
由图可以看出,在涉及性问题时,重大不重大是生育可能性之同义语。第一类性关系之所以正当而且重大,在于它可能产生合法的生育;第三类性关系是严重的错误,原因在于它会产生非法的生育;第二类性关系之所以被轻视,正因为它申明了不生育;第四类性关系的错误之所以显得不如第三类严重则是因为它不会造成非法生育。至于正当不正当,则明显是结婚与否的同义语。除非经过一定手续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一切与性有关的行为均为不正当。以上解释不但为我们调查中所得事实所证实,而且在逻辑上是严谨的。
调查结果表明,北京同性恋群体无论规模还是活跃程度都超出我们的预料。同性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性自由(至少比不受法律保护的异性恋有更多的自由)。这一点令人感到意外。可以肯定地说:同性恋者的活动完全是为了性和感情方面的满足,不可能有其他目的(如生殖)。这种行为虽然因此在中国社会中永远得到负面的评价,但却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由于受到轻视而苟得的自由。追溯历史也会发现,虽然宋明以来一直有“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法,但逛相公堂养戏子之类的行为几乎是合法的。在这里,实际上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生育重大论。放纵欲望比之造成非法的生育罪名要轻得多。
不需要论及同性恋现象对当事人和周围社会的影响,仅其存在本身(规模、内容、规范、价值观等)就足以引起社会学研究的注意。我们期待有条件用科学的抽样方法对同性恋现象做实证的研究,以得到更精确的结论。
参考书目:
①布莱克()等:《性角色与对同性恋态度的关系》,《同性恋杂志》,
页。期,第年总
鲍曼):《新西兰公众对同性恋的态度》,《国际现代社会学评论》,
期,
第页。
年总
③科曼:《婚内双性恋妇女》,《同性恋杂志》,年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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