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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部分(第2页)

“责任免除?”

“就是说,不能支付。”

“这是为什么?”

“在商法上,与自杀有关之事都属于责任免除的,但在保险条款上,则有个一年之内的限期。”

“我问的就是为什么要这样?”

那女人的声音显得有点冒火的样子。

()

“设定这种条款是出于‘人寿保险不得鼓励自杀’的考虑……”

女人又沉默了。

因自杀而责任免除的规定,对人寿保险公司而言,也是令人头痛的部分。

如果保险的签约人或保险金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者死亡,将成为条款上的责任免除事由,得不到保险金。或可认为,出于同样的考虑,被保险者致被保险者自身死亡,即自杀,这种场合也不应支付保险金。

进一步说,如果自杀也支付保险金,结果可能鼓励了自杀。另外,企图自杀者全都在行动前买保险,即所谓“逆选择”的问题,人寿保险公司的收支情况就会严重恶化。

商法第680条也确定,“自杀、决斗及其他犯罪、执行死刑”,均为保险金支付上的责任免除事由。

然而,若站在买保险者的立场上看,被保险者将来可能自杀的危险,与可能因为交通事故或疾病而死的危险相比,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即使签约时根本没有自杀的念头,之后因神经官能症等的发作而选择死的事是有的。

若一家的顶梁柱死了,遗属的生活随即窘迫。若仅因自杀,致使遗属领不到保险金,则违反人寿保险原本的使命——保障遗属的生活。

而且, 因自杀的死亡已包含在计算人寿保险费率的基础——生命死亡率中,那也是不可忽视的一大部分。也就是说,若排除这个因素,在无得益合同等方面,保险公司会受到贪取不当利益的指责。

黑屋吊影(4)

这样的理由令保险公司进退两难。现在,日本的人寿保险公司设定了在投保一年内自杀为责任免除期。这是出于这样的想法:即使最初是为自杀而投保的,但一般人在整整一年之后仍抱定去死的念头,应是很难的吧。不过,一年为限是否真的妥当,至今仍有不少表示怀疑的看法。

“即使没有保险单据在手,只要知道顾客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也可以查到能否支付的依据。”作为若皅,只能做出一副相信自杀已经发生的样子,尽量设法问出对方的姓名。

对方沉默着,喘息声隐约可闻。听筒清楚地传达了对方的紧张。

该怎么办?若皅感到握听筒的手渗出了汗。他毫不怀疑,对方正认真地考虑要自杀。

当然,即使对方一搁听筒就从窗户跃下,对若皅而言,法律上、道义上都没有任何责任。他纯粹是解答顾客的咨询而已。相反,根据一己之主观判断而不回答问题是不允许的。

不过,若皅觉得不能坐视不管。

打电话来,当然是想问有关自杀责任免除的事,但也有可能是在行动前,无意识地要给谁一个求救的信号。

怎样做,才能让一心要自杀的人放弃这种念头呢?

女人叹了一口气。

感觉到对方要挂电话,若皅慌忙说:

“对不起,请稍等一下,不要挂断电话。”

“噢?”

“我可能是多此一举,您可以听一下我的话吗?”

“……什么话?”

声音里带着疑惑。

“如果我说得不对,敬请原谅。我希望这样问不至于令您不快:是您打算要自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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