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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庙堂无策可平戎 第六节(第1页)

“唐康时自戎州来,曾详细与在下分说益州局势,益州一路,交钞泛滥,物价暴涨,官府催科不休,官逼民反,盗贼蜂起。更可恨者,官吏互相包庇,欺上瞒下,使朝廷不能知西南之情实。西南之患,蛮夷实不足道,可惧者实是内患。将益州带到如此局面,蜀中长吏,虽百死莫赎其罪。下官以为,朝廷当早下敕令,锁拿益州转运使方紫严、益州提刑使李鲁仲、益州监察御史王直卿入京,另委贤能替之。”章惇直视吕惠卿,言辞慷慨,咄咄逼人。

“章大人是说益州一路官员,上下勾结,欺瞒朝廷?”吕惠卿撇撇嘴,道:“这只是唐康时一面之辞。唐康时在戎州之时,便刚愎自用,与上司不合。焉知不是他因为自己得罪,为求脱罪,故意危言耸听?”

“相公这是诛心之论吧?某正想问吕相公,唐康时究竟犯了何罪?”石越本来还想观望一阵,但吕惠卿的矛头指向唐康,他便再也不能安坐。

“子明奉敕编修律令,怎会不知?”吕惠卿倒并不想得罪石越,但章惇既然抬出唐康来,他也没有退路了,这时针锋相对,半步也不能轻易退让。

石越见众人都望着自己,他缓缓起身,凝视吕惠卿,亢声说道:“以某之见,唐康无罪!”

“无罪?!”

石越一句话,顿时把所有人的注意力吸引了过来。许多人都不可思议地望着他。连吕惠卿都呆了一下,半晌,方哈哈笑道:“子明,你与康时虽有兄弟之情,但国法无亲……”

“某敢问相公,唐康到底犯了哪一条律令?”石越毫不客气地打断吕惠卿。

“《建隆详定刑统》,擅发兴: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徙一年;百人徙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吕惠卿白着脸,与石越对视着,冷冰冰地回道,“唐康时与田烈武、李浑擅发禁兵千人以上,当处绞刑!虽其本意为国除奸,但国法无亲,其罪如此。纵有恩敕,当自上出,岂得谓无罪?”

“大宋刑统,确有这么一条。但是诸律令条文,是否皆有疏议?”石越淡淡反问道。

吕惠卿见他胸有成竹,心里暗暗犯嘀咕,他虽然博学,但毕竟是士大夫出身,宋朝之刑法便是多年的法官,也未必便能熟知所有条文疏议,他更是不用说。但是所有法律条文,必有相应的法律解释与判例,这也是不可否认的。毕竟很多的案子,一旦有争议,就必须根据法律解释与判例来定罪。

“这是自然。”

“那么敢问诸位大人,《唐律疏议》,是否可以为解释之依据?”

这时厅中有部分的博学之士,心里已是恍然大悟。冯京便即捋须笑道:“宋承唐制,《建隆详定刑统》,虽出于周,然其源便在《唐律疏议》,虽然不可事事皆依《唐律疏议》,还需以事论事;但《唐律疏议》,确可以作为解释之依据则无疑。”

石越点点头,环视众人,高声道:“《唐律疏议》卷第十六擅兴,释此条云:‘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疏议曰:其有寇贼卒来入境,欲有攻击掩袭;及国内城镇及屯聚兵马之处,或反叛;或外贼自相翻动,内应国家。如此等事,急须兵者,‘得便调发’——谓得随便,未言上待报即许调发。虽所在人兵不相管隶,急须兵处,虽比部官司亦得调发,掌兵军司亦得随便给与,各即言上。此所谓‘急须兵处,不容先言上者’。”

“又云: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权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用此律。《疏议》曰:应机赴敌,急须兵马,若不即调发及虽调发,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谓军务警急,听先调发给与。‘并即言上’,以其不即言上,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谓非兵寇,直是逃亡,或为盗贼,所在官府得权差人夫,足以追捕,不同擅发兵之例,故云‘不用此律’。”

说罢,石越望了一眼脸色变得极难看的吕惠卿,缓缓道:“渭南兵变,此乃紧急之事,急须用兵,唐康得便调发,可矣。虽龙卫军与其不管隶,然急须兵处,亦得便宜行事,可矣。其调兵之先,已遣使急报有司,此有公文为证,亦不得谓未即言上。田烈武、李浑,若不即给予,听便调发,朝廷当以擅发同罪,处以绞刑。其听命赴难,正得其宜。据《疏议》,不用此律者,惟逃亡盗贼,官府权差人夫足以追捕。敢问相公,这渭南一万叛卒,可以此例?”

“若是依此,则某以为,唐康时、田烈武、李浑,并无罪有功。”石越淡淡笑道:“唐康等人为国不暇谋身,又岂会故意危言耸听以求脱罪?况其并不曾有罪,更无必要行此下策。”他说完,斜睨了吕惠卿一眼,抱抱拳,退回座中,好整以暇地喝了口茶。同样的事情,若在几年之前,石越只能束手无策。但这几年整理宋朝法律,做个小小的律师,实已不在话下。

吕惠卿却不禁暗暗叫苦,《唐律疏议》他是读过的,但他毕竟不是大理寺的法官,刑部的郎中,仓促间怎么便能说想来便想起来?何况这些法律著作、条文、成例,对于士大夫来说,本是弱项;否则那些小吏们如何能上下其手,欺上瞒下?但是《唐律疏议》对于宋人来说,偏偏又是一部极有说服力的法律著作。唐康、田烈武等人之事,本来便不能不得到人们的同情,他也早有心理准备,即便判决从严,皇帝也可能会特敕——更何况而今石越竟然找出依据来了!虽然在唐朝时没犯法不代表在宋朝就不犯法,但是他已经可以想见,这件本来就会有争议的事情,将出现更大的争议。大宋朝廷,是非得给这“擅兴律”做出司法解释不可了。

但这司法解释,却已摆明了会对唐康有利。从石越引叙的疏议来看,他竟然是想连田烈武、李浑也一起保了!

“便算是他擅发禁兵之罪可议,但他擅杀叛卒数千,又当如何?”转瞬之间,吕惠卿就决定转移战场。

“这数千叛卒依军法当斩!敢问相公,主将捕得叛兵,不可以军法从事么?难道千里之外,还要请示枢府、卫寺而后杀?李浑既是军法官,便当有便宜行事之权。大宋的军法,处置违法之将士,是依阶级定,非是以人数定。叛卒中阶级最高者不过一副指挥使,无论唐康、田烈武、李浑,都有权处置。章大人做过卫尉寺,不知某所言当否?”石越心念一动,便已决心把章惇彻底拖下水来。

章惇没料到石越这一手,饶是他再果决,也不由愣了一下。石越的话,的确是说不出什么不是,依宋朝的军法,区区一个副指挥使犯下这样的大罪,休说唐康还是六品官,就算是李浑这个营一级的军法官,也可以立斩以闻。对于军法官而言,他们的处置权力,主要针对的对方的阶级,而不是对方的人数。一个士兵犯军法,他们有权处置;十个士兵犯军法,他们同样也有权处置……要说便宜行事杀了,似乎的确也挑不出什么毛病来。雄军二军兵变叛乱,杀害长官,屠杀平民,可以说证据确凿。依石越这么一说,他的确是有权“便宜行事”的。但是,依常理而言,这其中却透着不对劲,毕竟那是数千人的规模!以唐康与李浑的身份,怎么可能随便决定数千人的生死?若说他们没有越权,怎么说都透着别扭。

不过这个时候,章惇已经不可能站在“是非”一边,而只能别无选择的站在“利害”一边。就算心里认为石越是在诡辩,他也必须声援他。

“以军法而言,确是如此。”

“况且,纵是有罪,亦不过贬官而已。唐康时又有何必要为脱小罪,而犯欺君之大罪?”石越计算着时机,一得章惇肯定的答复,便立即接口,将焦点引回来,绝不给众人缓过气的机会,他的这句话却是极有道理的,就算把唐康、李浑之罪等同于杀降,前线将领杀降、甚至滥杀敌国的无辜百姓,虽然条文上罪责不轻,实际上却从来没有判过重罪的。

“下官敢以人头担保,唐康、田烈武辈皆是忠臣义士。其言可信。”事已至此,章惇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投下重注,石越的立场已经说明,他顺手便抛出杀手锏:“下官已经替唐康时将他有关西南之奏折递入禁中。益州路此时到底是何种局面,下官以为,非要查清不可。益州腹地不稳,而欲使大将建功于外,岂非缘木求鱼?况若果真川峡大乱,诸公谁能担此罪责?”

“章大人所言甚是。”文彦博根本不给吕惠卿说话的机会,马上接口道:“益州路局势,朝廷定要了若指掌才行。方才李大人担心叛夷与盗贼里应外合,想来李大人亦是知道益州盗贼猖獗?”

老谋深算的文彦博顺脚便将皮球踢给了李宪,逼他表态。这显然是天平上一颗份量其重的法码。李宪不由暗暗叫苦。宋朝的宦官,地位与任何一个朝代都有所不同。若说他们没军权,他们的军权甚至重于晚唐——宋朝的宦官常常为统军大帅,节制方面;若说他们不能干政,可许多的宦官俨然便是行政官员,工程水利乃至地方行政司法,都有他们的身影;此外掌管帝国的府库,采购各种物品,更是他们经常要做的事情,在熙宁以前,对于朝廷究竟有多少钱这种事情,也许宦官们知道得比三司使更清楚……但是,如此种种,却丝毫不能代表宋朝的宦官有多高的地位。象李宪尽管常年统兵在外,称得上一方诸侯,但如果皇帝要他死,遣一书生持一纸诏书,他就只能自尽。宋朝的制度,以及士大夫阶层整体的强势地位,已然决定了大宋的宦官们,也许可以依靠自己的才能与机遇在这个体制之内取得让许多士大夫都为之眼红嫉妒的高位,并且对朝局发挥着自己的影响力。但是作为一个利益集团来说,与汉唐不同,宋朝是不存在一个叫“宦官”的利益集团的。仅仅对于单个的宦官来说,他们才是大宋官僚体系的一部分,享受种种特权与优待,同样也要遭受种种的歧视与猜忌。他们必须小心翼翼,周旋于士大夫与皇帝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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