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由于为A航空设计宣传品的交件期限迫在眉睫,若向警方报案恐所需费时,无法如期完成作品,因此知而不报。然而,发现遇害尸体这种事并非寻常,理应知会他人,此为人之常情,他却连对妻子和子都不欲提起此事,实在背离常理。
正因为被告就是杀害枝村幸子的真凶,他不只没有报警处理,还隐瞒妻子,他的辩解不过是幼稚又粗浅的谎言。
由被告的自白及佐山道夫的证词,可得知被告杀害枝村幸子的原因及动机。
被告承认对枝村幸子确有情意,但那感情只深藏于内心,不曾向她表白,连她的手也没碰过。每次到幸子家,都是受她邀约,然而对照佐山道夫及福地藤子的证词,此话实难以采信。
假设被告对枝村幸子只怀有好意或若有似无的爱意,他早该向妻子和子坦白他与幸子互有往来,和子却表示她不曾听被告提起。不仅如此,被告一再外出,却对妻子谎称是为出席虚构的女设计师集会。被告已于自白坦承,每次外出都是去和幸子见面。
简而言之,被告由于枝村幸子不顺己意,随着她与佐山道夫的大喜之日逐渐逼近,他感到焦躁不堪,又经怂恿她悔婚遭拒,于五月二十九日晚间八点造访时,因一时气愤,顿生杀意,犯下此起罪行。
由被告接连做出的反常行为可知,这起案件并非早有预谋,而是出于冲动。
被告于遭到逮捕后三天,向警方供认自己即为杀害枝村幸子的凶手,更证明此事属实。
被告供述,他由于枝村幸子与佐山道夫的婚期将近而焦虑,为对幸子下最后通牒,于晚间八点前往大厦。幸子似乎傍晚就睡着了,房间里的灯没开,人则是躺在沙发上。他透过照进窗户的光线,将这一切尽收眼底。他自知即使将她唤醒,苦言相劝也是无济于事,于是临时起了杀意,并打算随后自杀。他打开衣柜发现丝巾,便用此勒住幸子的脖子。
幸子由睡梦中惊醒,几乎大叫出声,他于是勒紧了手中的丝巾。幸子为了摆脱这痛苦,拼了命地起身,却跌落地面,俯卧在地,他因此跨在幸子背上,将丝巾在后颈打了个结,再使力勒紧。前后大约费时五分钟。
他抬起幸子的脸,确认她已无生命迹象,由于房间昏暗及情绪激动,当时并未注意到衣服上沾到了幸子的鼻血及呕吐物。他害怕关灯会使其他住户起疑,按下了墙上的开关,开灯后才离开房间。
这自白与同大厦住户小野惠美子指出的,七点十分时枝村幸子家中并未开灯,及其他住户于十一点看见房内亮灯,直到隔天早上都未再关灯的情形完全符合。
——检察官娓娓道来。
然而,被告于移送检察院侦讯后改口翻供,宣称遭到警方拷问,警方则是全盘否认。
被告在面对受到何种拷问此一问题时,表示刑警于讯问时并未行使暴力,但口气凶狠,像是随时可能拳脚相向,使他产生严重恐惧。负责侦讯的警官更是频频劝他认罪,劝他在这里不管怎么顽强抵抗,也只是拖延时间,还可能影响检察官形成不利的心证。法院自会裁定你究竟是不是清白,就算真的犯案,如果不是罪证确凿,法院也只能判处无罪。你难道不想早点回家,回到工作岗位,在社会上活跃吗?他因此心动,供出不实的自白。
被告称由于有生以来首次遭到警方拘留,日以继夜的讯问使他身心倶疲,夜间讯问更是由傍晚六点持续进行至翌日凌晨两点。他的神志恍惚,身体虚弱,唯恐总有一天会因无法自制而发狂。
他想早点回家,重新开始工作。不只是因为对工作的执着,更是担心工作一荒废,家中收入没着落,妻子无以度日,因此决心尽早离开这个地方。
他心想既然自己没有犯案,法院开庭审理后,定能还他清白。他有律师相助,也坚信法官大公无私,于是在警方面前做出违心的自白。供述如出现与现场状况不符的情形,负责侦讯的警察亦会适时提供指导,警方则矢口否认有此一行为。本人(检察官)自调查以来,被告始终坚决否认犯案,但综合各项物证及情况证据,经客观且科学的判断,认定被告于接受警方侦查时所提供的自白,具自愿性及真实性。
此案无疑为被告冈野正一所为,他明知被害人为朋友的未婚妻,且婚期将近,却因事不如己愿,愤而杀害无辜的善良女性,即使是一时激动,亦无审酌犯罪情状的余地。
检察官的论述大致如上,一审即全面采纳检察官的主张做出判决。
一审检察官为小久保重一检察官。
小久保检察官负责此案,常由检察院大楼一楼(地方检察院),上至高等检察院与东京高等检察院检察官丸冈房雄检讨案情,但非请求指示。地方检察院检察长与高等检察院检察长讨论过后,认为可“参考”高等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小久保请教丸冈的看法。
小久保检察官认为此案案情胶着,被告先是向警方供称犯案,后又翻供,由过去案例可知,这类案件多不会在一审定案,被告通常会再提起上诉,而且可能性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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