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夏日远去、秋意正浓的晚上,樱田事务官前往桑山信尔的住处。
那是个即使关窗也依然闷热的夜晚。两人面前的桌上,摆了好几本与冈野正一被控杀人一案相关的法庭记录副本,另有接受警方侦查直至一审审判的记录,其中包括检方侦讯笔录、证人笔录、起诉要旨、答辩要旨、审理记录、判决理由书,以及被告的上诉状和上诉理由书。
上诉理由书中简明扼要地陈述了对原判决认定之事实提出异议的理由,二审即依此审理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是为事实审。二审原则上依据原调查证据审视事实,因此上诉理由必须明确且合理可信,高等法院(二审)审查上诉理由书所述事项时,亦可依职权调查其中未加以陈述的理由,并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如审查结果发现“维持原判决有违正义”(刑诉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项),则可予以撤销。
冈野正一与其律师于上诉理由书指出,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有误,否认罪行。理由书中坦承,冈野正一曾于五月二十九日晚间八点多进入枝村幸子家中,离开时从楼梯下楼,以及拨打公共电话至佐山道夫所开设的美发沙龙,请佐山接电话,但有关罪行则是全面否定。审理凶杀案时常见这一类情形,犹如陈词滥调。
桑山悠悠地挥动手中团扇,樱田则是不时猛扇他带去的扇子。桑山的妻子端来啤酒后,又回到房里。
“一审检察官坚持主张被告冈野在案发当时的行为矛盾,并且充分运用冈野的妻子和朋友提到他情绪不稳定的证词。小久保检察官认为被告及律师的说法不足以采信,被告并不是苦于无法如期交出A航空的作品,而是由于枝村幸子即将与佐山结婚,嫉妒及苦恼逼得他情绪失控、理性尽失,在冲动之下前往幸子家中,将她杀害。并且被告供称曾拨打公共电话,却无法确定地点。而他不打电话报警,只想向佐山坦承罪行的举动,更是有违常理,清楚显示出他在犯案之后情绪激动,心慌意乱。”樱田说。
“的确是这样。”
桑山正在看的检察员总结中这样写道:
被告由于自私、慌乱、激动及记性等因素影响,供述中常有矛盾,此为犯案所引起的心理现象,正可反映被告确为凶手之事实。由被告于描述犯案过程时前后矛盾,又于无关紧要之处更改供词,便论及自白的自愿性及真实性,此实为外行人的见解。
针对这一点,律师反驳:
检察官于议论时,将被告供述中的矛盾,归因于被告主观上的慌张、情绪激动及犯罪意识等,即使出现矛盾也‘只要符合基本论点即可’。那些所谓的专业人士似乎乐于接受这样的想法,疏于关心供述取得的过程。自白中那些与罪行无关之处,出现相互矛盾且更改供词的现象,正可否定自白的真实性。
冈野正一于上诉状中提及曾向警方自白一事。
有生以来,这是我第一次进拘留所,夜以继日的审问使我身心疲累,几近疯狂。刑警劝我认罪,再坚持下去也只是拖延时间,延后审理。至于有没有罪,法官自会给予公正的判决,还是尽早上法庭争辩比较实际。我也想早点回家,继续工作,于是暂且谎称犯案。每天过着拘禁的生活,我想的只有作画,简直到了如饥似渴的地步。我在设计师这一行刚打响名声,只期望能早一天恢复清白,精进本业。而且家里少了我,就没了收入,妻子生活会有困难。我想早点离开这里减轻妻子的负担,也希望能让相信我无辜的妻子开心。就因为这样,我轻信了警方的话,铸下大错。”
“他就错在不该认罪。”樱田说。
“嗯,他的确不该这么做。”桑山点头同意。
桑山想起曾读过一篇法律学者的文章。
自白是一种强而有力的暗示,影响法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案件相关人士。自白后,最重大的影响便是事实将据此整理、分类,重新调整位置。被告承认之事实将依特定的角度解释,并且穿凿附会,扭曲事实真相以达目的。”(青木英五郎著《事实认定之实证研究》。)
“关于被告在犯罪前后表现出的混乱,一审检察官和律师的认定都不符事实。”桑山为樱田斟了杯啤酒说道。
“您有什么想法吗?”
“他们都误解了被告为何情绪激动。律师只针对检察官指出对被害人的嫉妒及憎恶一点,提出反驳,可见没有充分理解,冈野表现在自供及上诉状中对重返工作岗位的强烈渴望。”
“他谎称犯案,只是因为执着于工作,希望能早点恢复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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