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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特殊班会三(第2页)

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肖问豪负责本次班会的录像。

班会结束,一位男生悄悄地跟在杜克坚的身后。杜克坚回头,看见了谢博林。直觉告诉杜克坚,谢博林有话要说。

杜克坚与学生的谈话时间都很短,但是这一次,在一个僻静的会议室,师生二人之间的谈话属于“超长待机”。

“博林,你说的第一件事就当它没有发生,你说的第二件事我会处理。”

这是杜克坚在谈话结束时嘱咐谢博林的话。

6。开庭审理

班会之后不久,原告潘毅军诉被告桑普照、越西区第三小学人身损害赔偿案开庭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及其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潘定之出庭应诉。被告桑普照亲自出庭应诉,被告第三小学的法定代表人廖东星亲自出庭。审判员在核对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之后进入法庭调查。

审判员问桑普照:“你判断桑志正当防卫的根据是什么?”

“潘毅军偷桑志的钱。”

“钞票都是一样的,有什么证据说从潘毅军身上发现的钞票就是桑志的?”

“这是一张百元钞票,桑志在钞票上用铅笔写了两个字。”

“哪两个字?”

“毅力。”

“为什么要写这两个字?”

“桑志说这是语文老师杜克坚给的作文题目。”

“桑志纠集其他同学殴打潘毅军,这件事是不是事实?”

“是。”

“是在发现丢钱之后打的?还是之前?还是发现丢钱的过程中?”

“发现之后打的。”

审判员转向廖东星:“被告第三小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不同意。”

“理由是什么?”

“学校已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这件事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桑志的家长,也就是桑普照教育不周到。比如,桑志在学校一贯欺负其他同学,但是家长没有重视和教育,这相当于纵容。”

“怎么欺负同学?”

“我举两个例子……”

叶攀和樊雪飞的投诉变成了廖东星的呈堂公证。

“被告第三小学,刚才你说学校已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学校对学生进行了教育?”

“有一份视频,是班主任老师为校园欺凌问题举办的特殊班会,就在桑志所在的班,也是原告之前的班,请专家介绍防范校园欺凌的问题。”

“班会是什么时候举办的?”

“是上个星期。”

“就是在原告被打之后举办的,对吧?”

“对。”

“你们学校在原告被殴打之前有没有教育学生如何防范和处理校园欺凌?”

“这个……零零星星有过教育,但没有针对性的专门就校园欺凌实施过教育。”

“潘毅军被打的原因是什么?”

“学校了解的起因不是桑普照说的那样。真实的情况是,潘毅军并没有偷桑志的钱……”

廖东星在法庭上披露的事实震惊了四座,审判员好奇而又认真地盯着廖东星:“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呢?”

“是谢博林在防范欺凌的特殊班会结束之后说的。当然,现在我们也不能断定谢博林说的就是事实,因为我们的调查手段有限。”

审判员听后,停顿了片刻,随后宣布:“鉴于被告第三小学提供了新的证据,本院依法将予以核实,今天庭审到此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伴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审判员退出了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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