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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孤胆叶尚纯四(第2页)

“一位房主在网络上发布租房信息。有一位自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的人看上了这套房并支付了定金。大家想知道房主和房客之间发生了什么吗?”

“想知道。”

这是肖问豪的视频直播。酷博士和戴聪明作为节目的嘉宾。引出这个话题的是戴聪明。弹幕上的回答很踊跃,大家都想知道房主和房客之间的事情。

“房客说,自己正在外地,要买一只股票,但是无法操作。请房主帮忙操作,并把钱打给了房主。”

弹幕出现一条回答:“房主肯定私吞了这笔钱。”

“不对。房主操作完之后,发现股票真的涨了。”

第二个回答:“房主肯定动心了。”

“对。剧情正式上演,房主拿出自己的钱买了股票。结果呢?大家猜猜。”

“肯定涨。”

“不对,肯定跌。”

“弹幕上各位的回答都错误,房主发现这个股票网站打不开了。”

戴聪明讲的是一个房主被从来没有见过面的“房客”诈骗的故事,戴聪明引导式的提问调节了气氛。

本次节目的观众之一是叶尚纯。他是肖问豪视频账号的粉丝,是肖问豪系列节目《小法庭》的常客,二人平素互动较多。他常常给肖问豪发私信提供节目的素材,钱益的故事理所当然地成了他提供给肖问豪的最新素材。

经公安机关调查。钱益曾经是一家支付机构的员工,离职之后,利用之前积累的技术经验搭建了一个支付系统。

这是一个简陋的系统,但具备基本的支付功能。他的目标客户只能是从事灰色产业的不法分子,具体说就是给从事非法业务的不法分子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钱益必须向支付机构申请支付通道,他自己没有合法资质,不能接入银行系统,也不能接入银联和网联系统。

在支付机构眼里,钱益的角色只能是商户。他的面前有一道难题:支付机构要求商户的业务必须合法,而自己的这个非法支付业务在支付机构那里有一个专有名称,叫“二清”,意思是第二次清算,也有人把他们叫做“第四方支付”,而“第三方支付”指的是支付机构。这些称呼都证明,钱益没有合法的身份。

他的首要任务是应付支付机构对商户的审核。好在他不用担心,因为他知道有一个地下的产业链在帮助他这类人。营业执照可以购买,网络商城代码也可以购买,连银行卡都可以用钱来换。只有一件东西是自己的,就是留给支付机构的电话号码,但是,这样一个号码只对支付机构使用。这是叶尚纯一开始就无视这个号码的原因。

表面看,他的“马甲”齐备,一个标准的网络商城应当拥有的东西他一个都不少。但他的这套“马甲”有缺陷,在老练的支付机构员工面前会露馅。网站的粗糙和功能缺陷是他无法改变的。网络商城比拼的是价格,但他的商城却不敢,因为他的单笔支付金额都很高。

该轮到一个人出场了,就是郑紫通,他是商户经理,任务就是发展商户,但他的商户不包括钱益。钱益给了郑紫通10万元“好处费”。在郑紫通的安排下,钱益以这套“马甲”接入了支付机构的支付系统。

钱益的下一步工作就是将申请到的支付接口转借给诈骗团伙。诈骗团伙是他的“客户”。

据钱益交代,他向支付机构申请接入支付系统所用的营业执照等全套文件是从一个网名叫“风泉”的人手上买来的。经过调查,“风泉”的真实名字叫冯保。冯保以购买的身份证和遗失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并将公司的全套资料卖给从事非法支付业务的人员,钱益只是其中的一个。冯保用买来的董福财的身份证注册了江左市灿烂星空商贸有限公司,用捡来的池蔚蓝的身份证注册了江左市浩瀚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池蔚蓝的真实身份是一名空中乘务员,她对冯保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的情况不知情。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又破获了以房胜为首的诈骗团伙,该团伙购买股票、期货交易软件,搭建了“克雷顿国际”“五洲红利”等非法平台,诱骗投资者投资,在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关闭网站。除此之外,该团伙还搭建虚假彩票平台,冒充程序员进行征婚,以程序员的身份骗取单身女青年的信任,并以有办法进行后台操控为名诱使女青年购买彩票,并在被害人投入的资金达到较大的金额后关闭彩票网站。房胜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金额达到830万元。龚亚莎、石振德在股票群和期货群里看到的群主和“群友”其实是房胜诈骗团伙的成员。扮演程序员与邓娟娟谈恋爱的也是这个团伙的成员。

钱益将支付接口转借给房胜为首的诈骗团伙使用,并收取高额佣金。

五个月之后,法院作出判决。钱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冯保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房胜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团伙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郑紫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受贿所得予以追缴。

由于诈骗所得被房胜团伙挥霍,龚亚莎、石振德、邓娟娟被骗的钱只追回了一部分。

此后,业界称叶尚纯为“孤胆英雄”。

肖问豪依据叶尚纯的故事,制作了一期《小法庭》,定名《孤胆》。酷博士和戴聪明作为嘉宾出镜。

酷博士在节目中讲解:“本案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戴聪明补充说,自己查询相关资料得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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